导读: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精神,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增加:(六)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精神,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增加:"(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对外担保;"原第(六)条改为第(七)条。
二、第一百八十八条原第(三)条删除,原第(四)条改为:"(三)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70%。
"
三、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对外担保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程序:
(一)公司必须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评审。
(二)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除外)。
(三)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
资产负债率
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除外)。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并及时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在指定网站及报纸上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程序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四、第一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章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该议案尚需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