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公司制)运营执照办理 一、称号预先核准登记 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内资企业(公司制)运营执照办理
一、称号预先核准登记
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
(二)股东或许发起人的法人资历证明或许天然人的身F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树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有的条件:
(1)股东契合法定人数即由二十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一起出资树立;
(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本钱更低限额;以出产运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产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产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一起拟定公司规章;
(4)有公司称号,树立契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安排安排;
(5)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运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树立登记请求书;
(2)整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规章;
(4)具有法定资历的验资安排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历证明或许天然人身F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司理的名字、居处的文件及有关派遣、推举或聘任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F证明;
(8)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居处证明。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树立有限责任公司有必要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有的条件:
(1)有契合规则的称号;
(2)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设备;
(3)有相应的管理安排和负责人;
(4)有契合规则的运营范围;
(5)实施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树立公司的登记请求书;
(2)公司规章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复印件;
(3)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1)有契合规则的称号和规章;
(2)有国家颁发的企业运营管理的产业或许企业所有的产业,并能够以其产业承当民事责任;
(3)有与出产运营规划相适应的运营管理安排、财务核算安排、劳作安排以及法令或许规章
规则有必要树立的其他安排;
(4)有必要的并与运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和设备;
(5)有与出产运营规划和事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间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准则,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契合规则数额并与运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则的按专项规则履行;
(8)有契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方针规则的运营范围;
(9)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成负责人签署的登记请求书;
(2)主管部分或许审批机关的同意文件;
(3)安排规章;
(4)有必要的并与运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和设备;
(5)有与出产运营规划和事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间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准则,能够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契合规则数额并与运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则的按专项规则履行;
(8)有契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方针规则的运营范围;
(9)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成负责人签署的登记请求书;
(2)主管部分或许审批机关的同意文件;
(3)安排规章;
(4)资金信誉证明、验资证明或许资金担保;
(5)企业首要负责人的身F证明;
(6)居处和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运营单位
1、应具有的条件:
(1)有契合规则的称号;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备;
(3)有相应的管理安排和负责人;
(4)有运营活动所需求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契合规则的运营范围;
(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准则。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登记请求书;
(2)运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树立
(一)应具有的条件:
1、下列人员能够请求开办私营企业:(1)农业乡民;(2)乡镇待人员;(3)个体工商户运营者
;(4)辞去职务、退职人员;(5)国家法令、法规和方针答应的其他人员。
2、与出产运营和服务规划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运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4、契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方针规则的运营范围。
(二)私营企业树立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请求报告;
2、请求人的身F证明:(1)乡镇失业人员,应持有劳作部分核发的失业证明;(2)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同意的辞、退职证明;(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4)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同意的停薪留职;(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作部分的下岗证;(6)乡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7)个体工商户,凭《运营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F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请求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分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称号呈报表;
4、树立登记请求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请求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
法》等13条规则的事项。
7、出产运营场所证明(运营场所如属租借房的租赁时刻要求一年以上);
(1)运用自用私房(非住所)应递送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运用的证明;
(2)运用自用公房应递送房管部分的住改非证明;
(3)租借运营房的应递送房子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运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必要提交有关部分同意文件或证件。
·个体工商户的请求登记
一、应具有的条件:
1、有运营才能的乡镇失业人员、乡村乡民以及国家方针答应的其他人员,能够请求从事个
体工商业运营;
2、请求人有必要具有与运营项目相应的资金、运营场所、运营才能及事务技能。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请求人提交书面请求报告;
(二)请求人身F证明;
1、乡镇失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作部分核发的失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含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同意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作部分的下岗证;
5、乡村乡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F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GA 部分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分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请求表;
(四)运营场所证明:
1、运用自有私房(非住所)应递送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运营用房的证明;
2、运用自用公房应递送房管部分的住改非证明;
3、运营场所租借的,应递送房子租凭协议和房子产权证明;
4、运营场所在路旁边弄口,应递送交通、市容或城建部分的占用路途许可证或同意件;
(五)请求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则的职业或种类的出产运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分的审批
文件;
(六)聘任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定的劳作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F证明。
(七)登记机关以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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