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是认缴还是认购
新修订的
公司法明确指出,目前大多数企业在筹备和设立过程中已不再强制要求预先实缴资本,只需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认缴资本即可完成
注册手续。
这一改革举措将原本严格执行的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更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废除了对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
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相应条件下需缴足全部出资的硬性规定;以及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全部出资的规定。
同时,针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所有出资的原有规定也被予以取消。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认缴出资未实缴股东如何转让股权
原投资方有责任确保其对应出资比例的资金得以如期、足额支付到位;倘若未能实现这一承诺,即须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仍然享有可转让性权益;然而在此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定义出资期限,并在该期限届满时,原投资方必须保证其对应出资比例的资金得以如期、足额支付到位;否则,即须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股权转让事项,我们应当严格依照签订合同时所记载的金额,精确地计算并缴纳相关的印花税费用。
如果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原则上允许他们自行决定是否将自身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