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合并期初数要合并吗 关于分公司是否能够被吸收或合并的问题,答案显然为否定。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
关于分公司是否能够被吸收或合并的问题,答案显然为否定。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进行吸收或合并的实体必先具备法人资格,而分公司恰恰并不具备该项法律特征与权利。倘若在此期间内,母公司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则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有必要对于相应数据进行初期数目的调整和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吸收合并是否属于债务重组
所谓吸收合并,即是将两至多家企业整合成一家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其中一方通过付出现金、发放新股或者其他形式的代价来获取另一方或多方的资产与负债,并且继续维持被并购企业原有的合法主体地位;
而在合并之后,另外的一方或多方则需舍弃自身原有的法人身份,成为新的单一企业结构下的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吸收合并期初数要合并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