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分公司注销申请提交哪些材料?
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6、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