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如果执行董事是公司股东,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他或她可以作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如果执行董事是公司股东,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他或她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同时,如果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该执行董事是公司股东的话,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他或她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 果 执 行 董 事 是 公 司 股 东 , 他 或 她 能 否 作 为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的 原 告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如果执行董事是公司股东,他或她将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资格,因此不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执行董事兼任监事,且该兼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则其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有权参与诉讼的。另外,如果执行董事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获取了不当利益,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如果执行董事是公司股东,他或她能否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出投诉或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董事是否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且执行董事不是兼任监事的公司股东,则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如果执行董事兼任监事且违反公司法规定,则其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有权参与诉讼。另外,如果执行董事利用职权或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出投诉或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