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制公司是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体,它有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般规模大的企业将成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更大的优势在于风险承担责任,单一股东承担的风险比较小。那么,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方式?创业萤火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两种方式

1.发起注册: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注册公司。

2.募集注册: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注册公司。

二、股份公司注册所需资料

1.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须加盖本企业印章);

3.公司章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7.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法律教 育 网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意:原公司法要求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但没有上限限制。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注册的,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其组织和活动的依据,不同点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而不是股东制定的,而且在募集注册方式中,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要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程序取消了原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由审批制转变为严格准则制。

总结: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方式”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上文内容,对于注册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这方面的知识,应该有所掌握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创业萤火,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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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一五十人。若是只有一个股东,则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几个人的问题,下面创业萤火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多少?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包括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因为对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的要求: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总结:对于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我们国家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该是两人到五十人之间。所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最少是两个人,最多是五十个人。我们国家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使公司更加多样化有竞争力。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创业萤火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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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册代办机构的作用

注册公司代办机构是专业提供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的服务机构。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全面的服务,减轻创业者的负担,节省时间和精力。他们的主要服务包括:

1.提供咨询服务:为创业者解答公司注册的法律和财务问题;

2.代办注册手续:帮助创业者完成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手续;

3.提供后续服务:如公司变更、注销、年检等。

二、选择注册公司代办机构的考虑因素

选择一家优质的注册公司代办机构,可以帮助创业者顺利完成公司注册,并在后续的公司运营中提供专业支持。在选择代办机构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专业资质:选择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代办机构,确保其服务符合相关法规。可以通过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了解该机构的注册情况和资质。

2.服务范围:优质的代办机构不仅能够提供公司注册服务,还能提供税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咨询。在选择代办机构时,了解其服务范围能够帮助创业者全面评估其专业能力。

3.服务费用:代办机构的服务费用因服务内容、地区等因素而异。在选择代办机构时,创业者应与多家机构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较高的服务。

4.口碑和经验:了解代办机构的客户评价和行业口碑,可以帮助创业者评估其服务质量。此外,选择一家具有丰富经验的代办机构,有助于顺利完成公司注册。

5.客户服务:优质的代办机构会为创业者提供贴心的客户服务,确保创业者在公司注册过程中获得及时的支持和指导。在选择代办机构时,了解其客户服务水平,有助于创业者在遇到问题时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结论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迈出的重要一步,选择一家优质的注册公司代办机构能够帮助创业者顺利完成公司注册,并在后续的公司运营中提供专业支持。在选择代办机构时,创业者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资质、服务范围、服务费用、口碑和经验、客户服务等因素,以确保选择到一家性价比高且能满足自身需求的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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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关税税率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免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



二、进口关税的税率适用原则是什么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三、征收进口关税的作用有哪些



各种名目的关税也都是进口税,例如,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保护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使用过高的进口关税,会对进口货物形成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口关税会影响出口国的利益,因此,它成为国际间经济斗争与合作的一种手段,很多国际间的贸易互惠协定都以相互减让进口关税或给以优惠关税为主要内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而签订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它倡导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种贸易阻碍,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缔约方之间的相互协商、谈判,降低各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对缔约方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得任意提高。由于关税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进出口流量的,在目前阶段还允许以进口关税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的唯一合法手段。但通过几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进口商在计算关税的时候,要注意商品完税价格精确到元为止。进口关税税率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企业应该以人民币形式缴纳进口关税,如果以外币计价成交的,要按照当天银行外汇利率折算成人民币。这里进口关税的适用情况很多,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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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有很多种形式,国有企业,民企,私企等,个人独资企业在众多的企业类别中可能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他的出资方式,经营方式都比较特别,对法人的要求也是同样。律图的小编将会就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人的相关问题进行讲解。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特点与法人资格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
法规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
债务
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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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包括哪些内容



1、国土资源按存在形式



①土地资源(农地、林地、牧地、城市用地和自然土地等);



②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等);



③矿物资源(固体矿物、液体矿物等);



④生物资源(作为劳动对象和科学研究对象的生物资源);



⑤海洋资源(滩涂、海岸带、大陆架、海洋经济区以及区域中的生物与矿物等);



⑥气候资源(日光能、平均气温、积温,以及自然降水等);



⑦其他基础设施(道路、港湾、水库等)和风景胜地、重要古迹等。



2、国土资源按恢复的条件



①根据当前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再生的资源,如矿藏;



②可再生的资源,如日光能和各种用途的土地;



③可循环使用的资源,如水和空气中的氮、氧、碳等。



3、国土资源按功用



①作为劳动对象的各种矿产和动植物等物料资源;



国土资源标志



②作为劳动手段的耕地、道路、水库等和人类生活空间的环境资源。



国土资源的各类之间及其各个层次之间,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从而成为一个整体。



4、国土资源按传统分类



资源由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与人力资源构成。也有人把经济资源与人力资源合称为社会资源。对于国土资源是否包括人力资源,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国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它指的是一个主权国家
管辖
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因而与国家资源的概念相同。另一种意见认为人口和人力资源问题,是国土经济研究和国土整治中时刻都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它不属于国土资源的特定的内涵。



二、国土资源的定义



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由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组成的物质实体。狭义的国土资源只包括土地、江河湖海、矿藏、生物、气候等自然资源,广义的国土资源还包括人口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



1、国土资源广义性定义



从广义角度看,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总称。



2、对自然资源有多种定义,一般可以这样理解,即认为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



国土资源



生经济价值的、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如: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利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应该认识到,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对自然资源的理解范围会不断扩大,过去被认为不能利用的自然环境因素,也会变为有一定经济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



3、经济资源是指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经济意义的各种固定资产,如:工业资源、农业资源、建筑资源等;



4、社会资源主要指人力资源以及为人力资源服务的教育、文化、科技等基础设施。



5、国土资源狭义性定义



狭义的国土资源是一个主权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全部疆域的总称,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人民生活的场所和生产基地,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以认为国土资源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一切自然资源的总称,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水、气候、生物和矿产资源。国土资源与自然资源最大区别之处在于国土资源有一定的空间地域的限定,也就是主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即为狭义的国土资源。



在中国,国土资源一般取狭义的定义,即Land and resources,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3、国土资源行政性定义



以国家行政来讲,即国土与资源,通俗讲即土地与矿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由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组成的物质实体。



三、国土资源特性



其特性为:



①数量上的无限性和有限性。有些资源属于可持续不断地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资源,如太阳辐射能、风、水力、潮汐能及地热等;有些属于数量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如几乎全部矿物资源;有些资源现有数量虽有限,但可在短期内繁殖、再生和发展,称可更新资源,如动植物、地下水、劳动力等;



②分布上的不平衡性。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资源的地理分布往往是不平衡的,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明显的地域差异;



③开发利用上的可变性。有些资源在不同的地区、不同历史时期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其开发利用程度差异较大。中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四、国土资源保护措施



1、国土资源五大战略



善用土地



a、耕地保护战略。有效保护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提高耕地的持续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未来中国人口增长和战略发展对耕地的需要,实现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标,是我们未来土地资源优化利用必须首先考虑的战略问题。



国土资源



b、土地整理战略。土地整理是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缓解用地矛盾,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战略的必然选择。



c、“三个集中”战略。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三个集中”有利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集约高效用地。



d、生态保护和建设战略。土地既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的主体,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是我们土地资源优化利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e、土地市场建设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是土地资源优化利用的基础。



2、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用地五途径



a、实行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



b、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c、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



d、严禁闲置土地。



e、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



六、国土资源作用



一个国家主权管辖内的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环境和天然物料,以及依附于国土的基础设施。它是一个国家和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土包括一国的土地、山川、领海、大陆架以及它们上面的大气圈、生物圈和下面的岩石圈。它是国家管辖下包蕴着各种资源的全部空间。国土作为一个国家和居民立足的自然环境,既是生活场所,又是生产基地。资源是一个包罗种类很广泛的概念,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能够产生某些效能,以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自然条件,是一个国家和居民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物质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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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事项作出规定的法律,在实践中,公司内难免会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依据就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为了更好地适用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中的一些事项作了相关的解释,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最高法院
公司法解释
三的具体内容,和律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设立
、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
公司章程
、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
证据
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
债权人
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
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贪污

受贿
、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
划拨土地使用权
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
土地使用权
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
知识产权
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
股东权利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
股权转让
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
债权债务
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
诉讼
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
诉讼时效
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
诉讼时效期间
,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
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
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
公司变更
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
质押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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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公司在经营发展中实施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经济活动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
公司法
中与当前发展形势、市场环境和经济行为实际不相匹配、意思模糊、易产生混淆的规定,最高院对公司法先后作出了三次司法解释,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三中,重点对公司的发起设立、注册出资和股东权益保护等作出了规定,那么,
公司法解释
三理解与适用包括哪些方面呢?



1、发起人的界定及
公司设立
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



公司在成立前要经过设立阶段,在此过程中公司虽未成立,但其需要对外进行一些必需的民事活动,以为成立公司创造条件或作好准备。这些活动均由发起人来完成。公司法采用了发起人这一概念,但未对发起人的内涵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在判定发起人义务或责任时首先就涉及对发起人进行认定,所以有必要对发起人作出界定。在股份公司中,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起人制订
公司章程
;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这些规定既是对发起人提出的要求,实际上也是担任发起人的条件,故解释(三)结合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对发起人进行了界定。在有限公司中,公司法未使用发起人的表述,而是使用了股东的概念,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等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原始股东)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的条件要求相同,所以可以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也纳入发起人的范畴。



公司法明确规定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学理上也一般认为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但是,发起人除了具有设立中公司机关这一身份外,还具有个人身份,其在公司设立阶段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设立公司即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后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而在实践中,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在与发起人订立合同时往往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最终的利益归属,所以按照利益归属标准来确定合同责任主体,在理论上虽然正确但在实践中未必可行,常常会使得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面临较大风险。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解释(三)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



2、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



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实践中,有的股东采取各种方式从公司取回财产,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但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
民事责任
,使得这些行为中哪些构成抽逃出资难以判断,很难认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识分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当前股东抽逃出资主要采取直接将出资抽回、虚构合同等
债权债务
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但又囿于举证的困难,使得其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为了保障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同时便于法院具体操作,有必要作出统一的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否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解释(三)对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了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也有观点认为法院不应推定出资人上述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必然都是故意、直接地针对资本进行侵害,有的可能是侵害公司资产,而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通过
侵权行为
制度或关联交易制度来解决,与抽逃出资关系不大。这些行为有些不会对公司资本造成损害,不属于抽逃出资。考虑到实践中有的出资人在出资后采取各种方式获得公司资产,而目前公司法中并未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且这些行为通常都有损资本的维持,所以目前仍然保留了对抽逃出资的界定和列举。当然,在具体认定抽逃出资行为时,法院应当注意把握该行为是对公司资本的侵蚀这一要素,并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角度综合分析,不宜将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所有行为都笼统认定为抽逃出资。



3、关于
股东权利
保障规则



一般认为,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当然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权利,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在相关文件上登记记载等。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实践中,很多公司并未依法履行这些义务,这既侵害了股东的权益,也会给股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故解释(三)规定,公司未尽上述义务时,股东有权提起
诉讼
要求公司履行该义务。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股东权益,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督促公司规范管理和经营,依法置备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文件资料,切实避免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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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关税税率有哪几种?



1、进口环节税包含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关税和代征的
增值税

消费税
,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必须的。



2、关税计算处于进口环节计税的最基础地位进口货物关税计算有从价、从量、复合三类,以往考试只考过从价计算的关税。在关税从价计税的计算中,存在影响关税计算结果的两个重要因素—— —关税的税率及运用;关税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税的征收办法是什么?



1、关税税率的运用对关税税率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进口商品绝大部分采用从价定率的征税方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滑准税是一种特殊的从价定率征税方法。



(1)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2)特别关税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3)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4)关税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的计算因素有:货价应该是完整的,包括应由买方负担、支付的佣金、经纪费、包装、容器和其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买方向自己采购
代理
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也不包括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2、进口关税的组成价格和关税税额计算,直接影响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组价。



3、关税在征收管理方面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国内其他税种不同,关税的征收管理不适用征管法,而有其独特管理规定。溢征关税和补征、追征关税的处理与征管
法规
定不同对比归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算要注意的问题



4、进口环节的
增值税税率



(1)一般规定——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处理,进口货品应适用境内生产销售同样货物所使用的税率。



(2)特殊规定—— —
小规模纳税人
进口环节也是用规定的税率计算进口增值税,不使用征收率。



5、进口环节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计税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考生注意:从价计税的消费品进口环节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相等的数字。



6、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会构成企业进一步生产、销售的进项税。



7、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算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进口货物征消费税与征增值税的关系(1)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进口时,同样要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增值税都适用比例税率,没有定额税率,这与消费税不同。



(2)从价计税和复合计税组成价格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组价结果是一致的。计征消费税的价格同样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组成的计税价格应为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当然,如果进口货物不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组价中的消费税因素为零。



(3)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消费税会构成企业进一步生产时按领用量抵扣消费税的基础。工业企业进口环节被海关征收过消费税的货物,如果用于企业连续加工同税目的消费品,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消费税会构成企业进一步生产时按领用量抵扣消费税的基础。



国外的产品想要在国内销售,在过海关的时候一般都是会缴税的。而进口关税税率有哪几种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而其中按照增值税率的规定如果是进口货品适应国内的生产销售那么货物的税率和国内税率是同样的,如果是小规模的进口,那么税率计算则是按照进口税增值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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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
债权人
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
债务人
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
清算
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
债权人会议
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
抵押担保

抵押
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 保
证人
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债务
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
代理
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
证据
、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
、是否超过
强制执行
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
诉讼
、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
债权债务
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
保密协议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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