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对债务人的限制。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管
)
答:
1.对债务人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2.对抵押权人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暂停行使其抵押权利;
3.对出资人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出资人不得行使投资收益分配权;
4.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经法院同意者除外)。
破产重整期间能否转移公司资产
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的关键环节通常在程序启动和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同时由于破产程序通常是一审终审,所以,在法官滥用重整程序的指挥权的情形下,缺乏上诉法院的监督,因此,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和监督权制约债务人和法院是必要的。同时,在重整人执行计划过程中,如果有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和违法剥离资产转移到暗公司的行为,债以人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重整人的低价处分行为,通过直索责任制度排除有限责任的限制,追究大股东和企业管理层剥离资产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