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
吸收合并完成后,上电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
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以某一天为基准日,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下面的案例中,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合并协议是指合并双方就合并条件及合并程序达成的合意。合并协议是公司合并的基础和依据,在公司合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合并各方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并协议、参加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还包括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合并协议中要写明这些公司的名称及住所等。
2、合并的方式。
合同中合并的方式,应当是按法律形态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形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3、合并的对价。
合并对价即合并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为取得消失公司财产而支付的对价。合并对价的基本形式有两种股票和现金形式。
4、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
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是决定合并价格的基本要素,对合并价格的科学确定,对合并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合同中应对此做出明确的记载。
5、职工安置办法。
由于合并中存续公司的职工利益受到合并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职工安置办法条款只适用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
公司合并是大事,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因此我国相关法律中早已对公司合并的程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而进行合并的,还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最终也是无法合并成功的。在进行公司合并的时候,要注意方式的选择,同时也要签订一份协议,对自己的利益做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