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减资不是抽逃出资,但由于公司资产的减少降低了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直接影响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虽然减资不是抽逃出资,但由于公司资产的减少降低了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直接影响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了比增加注册资本更严格的法律程序。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当认定为减资,实际上是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当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减资是指企业资本过剩或严重亏损,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法定程序如下:(1)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包括: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4)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之后。
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债权人建立在新的信赖基础上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此时的债权是基于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发生的。反之,如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对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为债权人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是基于对该企业原有的注册资本在内的所有财产的信赖,注册资本减少了,其信赖程度降低了,同时也降低了清偿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