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法院的判刑规则:1、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法院依法应判处五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法院的判刑规则:
1、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法院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罪犯罪行为的,法院则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本罪相应的刑罚。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第十一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任何单位就职的职员,都是需要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若是职员不仅在工作的过程之中存在玩忽职守的现象,还滥用了公司的职员,那么一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被发现,相关职员是极有可能会被量刑的。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