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根据国家关于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四、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以面值计算)在1亿元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3年;
(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哪些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套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五)上市推荐协议;
(六)上市公告书;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
(八)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
(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其持有任职公司股份的申报材料、对其所持任职公司股份锁定的申请、在任职期间和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任职公司股份的承诺等;
(十)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十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十三)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简称的函;
(十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
(十五)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发行人提交上述所列申请文件后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新当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在其当选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上述第(九)项规定的材料通过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报送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及董事会成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