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当公司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如果是股东变化,也需要在内部的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那么如果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呢?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以工商登记为准。
股东名册
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根据
登记对抗主义
原则,公司登记机关的资料具有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
二、股东名册具有的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效力:
(一)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
出资证明书
,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二)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三)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的名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般来说,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分别产生不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具有对内的对抗效力,而工商登记主要是对外的对抗效力。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
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