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只要购买了公司股票的人,通通可以称之为该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股东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那么具体来讲大家知道股东权利有哪些吗?律图小编下文介绍了股东权利相关的知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
一、股东未出资可能要承担什么责任
1、
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
公司
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至
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
、 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
(
自然人或法人
)
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在股东违反章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经常会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采取诉讼救济,这时已出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依据章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一并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归属,依据相对性原则,未出资股东是违反了与其他所有股东的约定、所致的惩罚性责任,当然违约金应当归其他全体已出资股东共同所有,而不是归起诉的股东一人所有。
3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
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瑕疵出资,致公司实际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
(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
,应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如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对外债务的,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向
债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股东瑕疵出资如抽逃出资后,公司实际资本额达不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所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
《
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
条规定:公司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出资人均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
)
。
(2)
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致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
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如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价额,公司股东应在投入公司财产的实际价额与
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差额范围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
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了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运转,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
、行政责任
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
;
没有适当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
”
。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
60
条的规定: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
。举例说明公司承担的
行政处罚
的法律责任。
5
、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有关
公司注册
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
罪名
:
虚报注册资本罪
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其中前者体现在
刑法
第
158
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后者体现在刑法第
159
条: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
股东出资不到位
,
股东权利是否应受限制
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我国公司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公司法的规定看,
股权
分红的权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均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若某股东虽然认缴了出资,但并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则该股东只能以其实际出资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权利。《公司法》第
43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该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参照《公司法》第
35
条的规定,此处也应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因为虽然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三
)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一般来说,
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所以股东认缴了出资额之后要尽快交齐。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股东未出资可能要承担什么责任
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
一、
股东权利
内容有哪些
(一)股东身份权
《
公司法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二)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
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八)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东的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健全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等要素。
(1) 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恶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股东这个概念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一个股东具有的权利相信大家也都有一定的了解。那么股东能否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他人呢?
股东权利
委托书又该怎么写,又具有怎样的意义呢?下面律图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吧!
一、股东权利委托书的概念
股东权利委托书又称委托投票书,是指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本身不能参加,委托他人(其他股东)代表自己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书面证明。
根据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知,股东可以委托其他股东代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但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对授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委托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
二、
股东权利委托书的
主要内容
股东权利委托书由公司印发,一股东以出具一委托书,并以委托一人为限,应于股东大会开会五日前送达公司。委托书有重复者,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销前委托者不在此限。委托书通常载明“委托及于续行集会或延期集会”。股东委托书还要载明授权范围,委托
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是否合法等。采取股权利东委托书形式,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如果完全禁止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则无异于禁止远隔地域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的精神,而且如果无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由别人代理行使,则等于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行使表决权。
三、
股东权利委托书的
一般格式
兹有我,__(姓名),为__(
公司名称
及性质)的以下署名股东,在此任命和指定__(姓名)为我的事实和合法授权代理人,为我和以我的名义、职位和身份,在上述公司于__(日期)召开的或就此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作为我的代理人对与会前合法提交大会讨论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且为我的名义,在大会上全权履行我的职责;在此我撤销此前所作的任何其他授权委托。
于__年__月__日签字盖章,特此为证。
看了这些,相信大家现在对
股东权利委托书
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就是公司的股东委托其他人来行使自己权利范围内的、自己委托的权利;也知道了应该如何写股东权利委托书。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来我们律图网站,我们一定尽心为你解答。
股东权利
限制有哪些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三、是对
代理
表决权的限制。由于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
公司法
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
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重要事项的
股东大会决议
权】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转让
、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