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1、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一定的享受标准的,大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去进行享受,这样才能享受的更加的好,效果也会比较的好,这一点大家一定要特别的重视。那么,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享受的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大家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一定要是一个合法的工商户,如果不合法是不能享受这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甚至还会严重印象发展,严重情况下会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2、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这个基本的优惠政策就是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点,不管是谁都必须要重视,千万不要随意的去享受这些基本的政策,随意享受这些基本的税收政策是不会有什么好处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重视。
3、按照规定,还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但是鉴于现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均按季度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享受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的,这也是法律严格规定的,是绝对不能够违背的。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小规模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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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享受的税收优惠做出了相关规定。
问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问: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哪个环节享受优惠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问: 如何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案例分析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这样计算:
本市纳税人李某是“天山时装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假设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7320元。
未享受新政策前李某的应缴税额=200000×20%-10500-7320=22180元
享受新政策后,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20%-10500)-7320]×(1-50%)=11090元
享受新政策后李某的应缴税额为22180-11090=1109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这样计算:
本市纳税人吴某是“天山餐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假设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7320元。
未享受新政策前吴某的应缴税额=(1200000×35%-65500)-7320=347180元
享受新政策后,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7320×1000000÷1200000]×(1-50%)=139200元
享受新政策后李某的应缴税额为347180-139200=207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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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针对小型微利企业施行税收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负担。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大家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汇总整理,以便解决大家的疑惑。

  1、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具体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2、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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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企业是我国常见的一种企业类型,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纳税更少一些,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展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用途很多,比如:员工持股平台、税务筹划、投资型平台等,原因在于有限合伙企业有着不错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二、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根据现行规定,涉及到的税收(含随税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般有:

  1、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1%);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印花税{分别按建立的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总帐确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10000;其他帐簿:帐簿本数*5元/本];签定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金额*3/10000)申报缴纳};

  6、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

  7、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

  三、有限合伙企业税务筹划注意事项

  1、更换企业的持股模式;

  通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选择直接持股的方式,这种持有方式需要合伙人缴纳20%的分红个税。哪怕采用税务筹划,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操作的范围也不大。在这个时候如果选择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持有股份或者有限公司来持股,以此争取更为灵活的范围。

  2、调整奖金的发放模式;

  如果合伙的分红额度少于50万,企业可以选择合理的计算方式,将分红转变为年终奖并发放给个人,与此同时,合伙企业采用工资发放的形式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此方法需要企业合理计算纳税的临界值。

  3、将企业的利润进行适度转移;

  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选择成立多个个体工商户或者相关联的公司,再利用与企业相关联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就可以用有关的个体户或公司以最大程度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在此过程中,经营者需要留心,企业在进行利润转移的时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定价,不让企业陷入税务风险中。

  4、合理采取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洼地是企业合理享受税收优惠的选择之一,合伙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分红转移到税收洼地,将其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服务性收入,还可以对个税进行核定征收,综合税负低至2.56%。

  四、我国各城市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私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个税优惠政策。

  上述内容为“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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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进步,这使得我国的软件行业也随之崛起,尤其是通过了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公司评估,成为了双软企业后,还可在税收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这无疑是推波助澜了此行业的发展,那么,在北京,双软企业认定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呢?下面就由创业萤火小编来为您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北京双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北京双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法人是我国的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2、企业计算机的软件开发和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及主要经营收入;

  3、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者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的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至少超过50%;

  5、具有从事软件的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在8%以上;

  8、一年软件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9、双软认证的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双软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度12个月份);

  3、软件收入发票及发票对应的合同(软件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35%以上,其中一半为自主研发的软件);

  4、科研费用明细账(软件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8%以上);

  5、大专以上人员名单信息;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创业萤火(www.yinghuodd.com)是一家集工商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会计审计、知识产权和资质办理等为一体的互联网企业服务品牌。采用“线上+线下”的服务模式,规范构造服务端到客户端的完整流程体系,紧密结合各行业特点,深度挖掘客户需求,依托在工商、财税以及知产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使整体业务办理流程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真正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企业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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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那么上海崇明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为什么那么多人都到崇明来注册公司?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
在上海注册公司除了享受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上海高额的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本地企业的发展以及为了招商引资,各地政府对企业或多或少都有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其中,崇明区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最大。

1、国家与地方分成体制
国家/地方 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
国家财政 50% 2016年5月1 日取消 60%
地方(省/市)财政 50% 2016年5月1 日取消 40%
2、上海市地方财政、财税包干分成体制:
区域 地方财政分成比例
市财政 区县财政
中心区 50% 50%
近郊区 40% 60%
海岛[崇明] 0 100%
不同区县的财政扶持力度区别很大,崇明海岛政策最为优惠:
海岛(崇明)企业: 扶持高达40%。(因为崇明的地方财政分成最高,所以也奖的最多)

崇明区财政扶持政策(上海最高),如:你缴100万增值税,退你公司账上20万元;你缴100万企业得所税,退你公司账上16万元,具体解读是:增值税国家财政与上海财政是5:5分成,也就是国家财政拿50%,上海财政拿50%,上海财政的50%全部给崇明中退你40%,也就是返还增值税实缴额的20%(50%*40%=20%),同理,企业得所税国家财政与上海财政是6:4分成的,上海财政40%全部给崇明中返还你40%,也就是返还企业所得税实缴额的16%(40%*40%=16%),如大额缴税,我们可向崇明区招商联席会议申请更多退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开发区与你签署扶持协议并报区财政备案,扶持资金半年支付一次,年终结清,由区财政局账户直接划到你公司账户。注册公司,我们专人与你对接办理,免费提供注册地,一般2-3周取得营业执照,如急需,也可以走绿色通道加急办理,3-5天取得营业执照,包括刻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3、崇明经济园区优势
(一):上海最高扶持奖励
1、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返还40%(所交部分:中央50%、地方50%)
2、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40%(所交部分:中央60%、地方40%)
注:崇明岛享受市政府的海岛扶持政策,除中央50%以后留存的50%全部留在崇明地方,市财政局不再收取,除了崇明区目前全市其他区财政都要收取30—50%的地方税(属市财政收入),所以崇明占据了很大的政策优势

(二):可以申请个税带征
现在上海其他开发区,实行带征日益困难,而崇明目前可以申请带征,服务业带征税率在0.5%-3.5%,建筑类的0.35%-2.45%,商贸类的0.25%-1.75%。
(三):兑现奖励
注册在崇明的企业,由区财政局统一支付财政奖励,半年支付,安全有保障。
(四):免费提供注册地址
开发区对入驻企业符合工商部门的注册公司提供免费地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自行决定在何处办公。
(五):我们市区办事处提供保姆式工商财税托管服务
无需投资人或者法人跑崇明,所有事项都由我办事处代为办理,如工商注册、核税,领票,办税控,做账,报税,开票,年审,涉税处理及财政认定和协助扶持资金兑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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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那么上海崇明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为什么那么多人都到崇明来注册公司?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
在上海注册公司除了享受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上海高额的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本地企业的发展以及为了招商引资,各地政府对企业或多或少都有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其中,崇明区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最大。

1、国家与地方分成体制
国家/地方 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
国家财政 50% 2016年5月1 日取消 60%
地方(省/市)财政 50% 2016年5月1 日取消 40%
2、上海市地方财政、财税包干分成体制:
区域 地方财政分成比例
市财政 区县财政
中心区 50% 50%
近郊区 40% 60%
海岛[崇明] 0 100%
不同区县的财政扶持力度区别很大,崇明海岛政策最为优惠:
海岛(崇明)企业: 扶持高达40%。(因为崇明的地方财政分成最高,所以也奖的最多)

崇明区财政扶持政策(上海最高),如:你缴100万增值税,退你公司账上20万元;你缴100万企业得所税,退你公司账上16万元,具体解读是:增值税国家财政与上海财政是5:5分成,也就是国家财政拿50%,上海财政拿50%,上海财政的50%全部给崇明中退你40%,也就是返还增值税实缴额的20%(50%*40%=20%),同理,企业得所税国家财政与上海财政是6:4分成的,上海财政40%全部给崇明中返还你40%,也就是返还企业所得税实缴额的16%(40%*40%=16%),如大额缴税,我们可向崇明区招商联席会议申请更多退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开发区与你签署扶持协议并报区财政备案,扶持资金半年支付一次,年终结清,由区财政局账户直接划到你公司账户。注册公司,我们专人与你对接办理,免费提供注册地,一般2-3周取得营业执照,如急需,也可以走绿色通道加急办理,3-5天取得营业执照,包括刻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3、崇明经济园区优势
(一):上海最高扶持奖励
1、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返还40%(所交部分:中央50%、地方50%)
2、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40%(所交部分:中央60%、地方40%)
注:崇明岛享受市政府的海岛扶持政策,除中央50%以后留存的50%全部留在崇明地方,市财政局不再收取,除了崇明区目前全市其他区财政都要收取30—50%的地方税(属市财政收入),所以崇明占据了很大的政策优势

(二):可以申请个税带征
现在上海其他开发区,实行带征日益困难,而崇明目前可以申请带征,服务业带征税率在0.5%-3.5%,建筑类的0.35%-2.45%,商贸类的0.25%-1.75%。
(三):兑现奖励
注册在崇明的企业,由区财政局统一支付财政奖励,半年支付,安全有保障。
(四):免费提供注册地址
开发区对入驻企业符合工商部门的注册公司提供免费地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自行决定在何处办公。
(五):我们市区办事处提供保姆式工商财税托管服务
无需投资人或者法人跑崇明,所有事项都由我办事处代为办理,如工商注册、核税,领票,办税控,做账,报税,开票,年审,涉税处理及财政认定和协助扶持资金兑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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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税务总局推出的八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在原有直联方式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小微企业的线上直联互通渠道,促进税企沟通,更加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小微企业实际诉求,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的快速响应效率。

  二、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税务总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针对小微企业日常办税事项,编制《小微企业办税一本通》,指引小微企业明白办税、便利办税。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好印制和宣传发放等工作。

  三、优化跨区迁移服务。各省税务局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省内跨区迁移注销的线上办理服务,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快速办结,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省内跨区迁移更便捷。

  四、扩围批量零申报服务。各省税务局探索将批量零申报服务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纳税人补充申报以前年度非正常状态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其月(季)度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可以进行批量处理,便利小微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恢复经营。

  五、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服务。各省税务局依托电子税务局,为小微企业提供涉税违法违规记录线上查询服务,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本企业相关情况,促进小微企业提升税法遵从度。

  六、推行企业开办事项集成办理。各省税务局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政府部门协作,利用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协同相关部门实现新办企业登记、刻章备案、申领发票等企业开办事项的信息“一次填报、一网提交”。

  七、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税务总局编写、发布并动态调整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将包含小微企业相关的18类491项优惠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分行业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辅导,方便小微企业及时享受。

  八、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能。各省税务局积极与银保监部门沟通,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如“无还本续贷”等,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从小微企业的实际诉求出发,主动作为、积极推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配套服务举措,切实保障新举措落地生效,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附件: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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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其具体如下: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9.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6.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7.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8.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0.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3.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8.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6.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5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8.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60. 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1.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2.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3.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5.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6.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67.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0.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2.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3.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4.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7.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8.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9.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0.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1.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2.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3.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4.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促进“老少边穷”等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包括: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6.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87.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88.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9. 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0.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1.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2.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94.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国家通过加大对扶贫捐赠的优惠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促进社会力量扶贫更好发挥作用。具体包括:

  106.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7.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8.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9.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10.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汇编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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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作出了说明。《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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