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清缴是企业必经的一个流程,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您对于计算的方法并不是很了解,可能对办理清缴的时间以及效率会比较低,针对年度汇算清缴怎么计算的问题,在下面文章中创业萤火网小编将为大家整理有关于相关税务清缴资讯问题的相关介绍,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以下内容。

  年度汇算清缴怎么计算

  1、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1年已预缴税额。

  2、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等税种,通常按纳税人的全年应税收入额为计征依据,在年度终了后,按全年的应税收入额,依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全面收集、了解这些政策,尤其关注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熟悉适合本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2、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法规定可以直接申报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自己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超过规定申请报批时间的,也可以补充办理报批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损失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3、调控确认收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依据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可以在不违反税收规定的情况下,对年底前后收入进行跨年度的调控,达到提前确认收入或递延确认收入的目的。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关于年度汇算清缴怎么计算?在上述文章中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税务清缴资讯的介绍,希望我们的介绍会让您的年度汇算清缴更加的顺利,年度汇算清缴相关的一个企业财税模块,具有一定的专门性,需要有一定的知识贮备,具体的一个税务办理需求创业萤火网的财税办理详情咨询创业萤火网为您一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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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国市面上绝大多数的企业来说,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都需要按照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年度汇算清缴。那么,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其都有哪些误区需要进行了解和规避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

  通常情况下,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其所存在的误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致

  事实上,年度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年度增值税申报收入有差异很正常,但很多企业强行将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为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致,便有些矫之过正了。

  2、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与会计报表收入一致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一致也是正常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两者应该一致,不一致就需要调整,直到两者一致为止。

  3、账龄超过2-3年的应付计入了应税收入

  依据所得税法,只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该作为应税收入,没有规定按应付款的账龄判断。账龄超过3年,对方一直都有追债,确认债权的有效性,企业一直有支付的义务,该应付款也不能确认为应税收入。

  4、混淆所得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

  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两者视同销售的范围并不相同。

  5、视同销售事项填写申报表漏了成本

  视同销售需要将收入确认为应税收入,在对应的成本明细表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而在具体操作中,有些会计会存在误会:将视同销售的支出日经作为一次费用扣除了,再填写一次成本就是重复抵减。

  6、财政补助想作为不予征税收入

  其实,财政补助作为不予征收收入对企业并不一定有利。不予征收收入用于研发支出,对应的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因此,要根据情况去进行具体判断,而不要一味将政府补助都作为不予征收收入。

  7、视同销售的价值确定有误

  对于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在确认视同销售的成本时,政策规定按外购的成本作为视同销售的成本,外购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因此,实际上不产生视同销售的利润,但很多人一定要让收入大于成本才安心。

  8、扩大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根据所得税政策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产权发生了对外转移。企业内部使用、消耗,没有发生产权转移的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

  9、将买赠当成了无偿赠送

  根据所得税的政策,销售、服务过程中有买有送的业务属于销售折扣,不属于无偿赠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以上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误区”说明。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前,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具体了解,以便对汇算清缴相关误区进行有效规避,进而推进汇算清缴相关操作地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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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财务部门可以说是企业十分核心的一个部门。公司的资金运转,税务处理都需要财务部门进行相关操作,事实上,对于企业而言,销售部门是开源的部门,而财务部门是节流的部门,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才能够使整个公司规范经营运转。而财务部门在为企业记账报税的过程中,汇算清缴也是其必须按时完成的一项工作。

  通常,企业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该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向有关税务部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且结清应缴纳的税款。

  一般情况下,企业汇算清缴所需办理的操作主要如下:首先是需要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的损益表收集起来,然后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好。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可以在当地的税务局官方网站上下载,然后将其打印,填写好后加盖公司公章。如果企业经营者对于当地税务局官网不大了解,那么也可以前往税务机关现场领取该表格。其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需要带上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以及当地税务局要求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之后直接前往税务部门进行资料提交。再次就是等待税务专管员对其进行审批,在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税款清缴工作。

  一般来说,在整个企业汇算清缴流程中需要用到的材料比较多。虽然说各地的政策规定多多少少有些区别,但是整体上还是比较一致的,通常,企业所需准备的材料主要有:(1)证件材料。具体包含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通常适用于外企,普通企业无需提供)等。如今,“五证合一”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证件方面的材料准备也方便了很多。(2)会计资料。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企业所需提交的主要有:申报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些材料都要加盖公司公章。还有就是上一年度的报告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定报告。此外,其还需提交上一年度的地税综合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等材料。只有将这些材料准备齐全,才能够确保材料提交阶段顺利通过审核。

  当前,不同省份、不同城市的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其政策或多或少会存在差异。因而,对于不太了解当地汇算清缴政策的企业来说,就可以直接致电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详情咨询。如今,企业汇算清缴相关操作大部分已可以通过网上来进行。所以,企业财务部门的财务人员可对该方面进行关注和了解,进而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来帮助企业完成税款清缴相关工作,以确保企业汇算清缴按时、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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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税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而,企业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一般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进行。那么,在进行所得税清缴时,企业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首先,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必须要提前掌握汇算清缴时间及汇算清缴相关注意事项,并对汇算清缴具体所需申报材料进行准确把握,以确保为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做好前期准备。通常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按时完成,这样才能够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依法清缴税款,并进一步维护好企业税务安全。

  其次,有些时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资金运转问题,即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时候,企业就要在申报期限之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的申请,然后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之后,在延期的期限内按时完成汇算清缴相关工作。

  再者就是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纳税人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准备好汇算清缴所需材料并完成申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也需要提出延期申请,并要在相关税务机关部门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够延期办理。

  事实上,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的准备并不难,主要的变数还是在于企业本身,即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了合并、分立等情况,那么就需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材料准备。通常,一般合并或者分立之后,企业可以在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手续,并及时完成清缴工作。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的地位不变,那么其在纳税年度内是可以进行连续计算的,但是纳税人变更了之后,纳税年度也要相应进行变动。

  如今,国家有关部门推出了不少减税、免税政策。因而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但是不管企业是处于减税期间还是免税期间,其都应该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相关的实施条例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另外,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其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相关操作。这一点还需符合条件的企业多加留意。

  以上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了解的相关事项说明。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前,有必要对上述内容进行具体了解和把握,进而确保推进汇算清缴相关操作地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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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5月31日,是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截止日。对于企业来说,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进行汇算清缴,并出具汇算清缴报告了呢?事实上,汇算清缴报告是税务师事务所针对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后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那么,如若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汇算清缴,或未能按要求出具汇算清缴报告,其一般会面临哪些严重后果呢?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回答。

  通常,企业如若未及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或未提交汇算清缴报告,并且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其一般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如:(1)企业法人代表搭乘不了飞机和高铁,而且还会被限制出境,不能办理移民等;(2)企业法人代表在申报金融相关业务时会被限制,不能进行银行开户,也贷不了款;(3)企业会被税务机关罚款,甚至是上门稽查;(4)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影响企业品牌形象及日后经营发展;(5)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会被限制;(6)企业合同签订、海关通关等事宜将无法进行;(7)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为企业相关责任人带来牢狱之灾。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企业就需要注重按时进行汇算清缴并出具汇算清缴报告。那么,有关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都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归结起来,主要表现为:(1)公司财务人员需于每年1-5月份根据上一年度的会计账本在税务局网站进行相应表格的录入和填写。(2)若企业将财务工作委托给代理记账公司,则由代理记账机构来负责处理;(3)在进行汇算清缴期间,企业除需提供汇算清缴报告外,还需提交其他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固定资产盘点表等,以使得材料出具符合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以上为企业未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以及未按时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的不良影响说明。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企业如若想要实现财税安全与有序经营发展,就必须要注重汇算清缴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在进行汇算清缴期间,企业相关责任人也需要明确汇算清缴报告填制要求,进而使得报告提交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推进汇算请教相关操作地规范、专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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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做好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对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时间、汇算清缴内容、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以及汇算清缴资料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减免,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包括网页在线申报和客户端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2018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131696)、《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16961696)中“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tax.gov.cn)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大厅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七)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十)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十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风险提示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www.sztax.gov.cn)查询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表的填报。网上申报系统支持先申报后缴款的方式,纳税人可以先申报,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完成缴款便不会产生滞纳金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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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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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预缴、汇缴和清缴,对应了不同的阶段,纳税人税务处理的重点和重心也有所不同,那么,预缴、汇缴和清缴具体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定义不同

1、预缴

预缴,指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申报缴纳税款。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申报缴纳,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缴纳。

2、汇缴

汇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汇算,是汇算清缴的简称,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3、清缴

清缴,一般还会与清算结合起来理解。清缴比较倾向于纳税人日常办税时口语化的说法。

清算,则是出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说法,具体指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具体区别

其主要体现在:

1、申报阶段不同

一般来说,企业先按季、按月进行预缴,至纳税年度终了再进行汇缴申报;

而清算环节的清缴是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清算申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发生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缴税期限不同

企业办理预缴,应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提交申请;

办理汇缴则是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每年的5月31日前)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清缴环节的清缴是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

3、计税依据不同

一般来说,预缴税款是以企业当月或当季实际利润额为基础进行申报,或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确定。

汇缴则采取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直接法,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间接法,以会计利润进行税会差异调整,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

清算环节的清缴是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即以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4、申报表不同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汇缴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而居民企业清算,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以上是对预缴、汇缴和清缴的具体区别介绍。如您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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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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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2020年度汇算清缴进入进行时,很多企业都在着手进行该项工作的办理。不过,在汇算清缴期间,很多企业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优惠能叠加享受吗?接下来,本文将针对具体情形对这一问题作相关解答!

问:“我公司去年购进的仪器,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该仪器又同时用于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上又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我公司能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吗?”

可以。只要在符合各自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优惠。因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不冲突。

在适用一次性加计扣除优惠时,企业购买的设备,应满足购买时限、购买金额和设备范围等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需要强调的是,“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为鼓励研发,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延续执行以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同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可以看一下之前的文章《100万研发费能抵200万的税?税收大幅优惠!这种行业赚翻了!》里面有详细介绍。

需要注意的一点,虽然现行规定2020年12月31日到期,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影响,企业可正常填报。

在满足政策适用条件后,该如何具体计算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举例来说,2020年6月,某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

2020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0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

那么,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151696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316961696,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16960。

再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16961696即可。

以上是对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优惠是否能叠加享受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如若对这一问题存有疑问,便可对文中内容作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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