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

当前,在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时,其通常是按照工资表进行发放。而在企业面临稽查时,工资表也往往成为稽查重点。那么,工资表的稽查主要审查哪些方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有关于工资表稽查的重点,其主要有以下这些: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十一条:“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所得的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以上是对工资表稽查内容介绍。企业如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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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对于市场中的一些企业来说,为了减轻其经营负担,其在给职工发放工资时会采取一些方法和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采取不合规的方式来规避个税,看似省了不少钱,但实际上却极大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很有可能省下的那点钱还不够缴罚款的!那么,企业给员工发工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以下这五种看似聪明的方法,其实是纯纯的“作死”行为:

1、使用私户/大量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

(1)以私户方式发放工资,通常不在账上记载,更别说代扣代缴个税了。

(2)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不便于查看资金流向,大量使用现金发放工资,易招致监管部门的关注。

(3)在实务工作中尽量避免使用私户或者大量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如果无法避免要用上述两种方式的话,都需要如实在账上记载、代扣代缴个税。

2、虚假\虚构人员信息

(1)虚构员工人数,虚发工资

这种形式一般都是通过现金发放工资来实现,通过虚构员工人数,虚发工资,实现套取公司资金及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随着个税申报系统的完善,目前基本没有操作空间了。

(2)隐藏员工人数,享受优惠政策

隐藏员工人数,从而达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3、变相要求员工通过发票报销方式冲抵工资

让员工找票来报销,以报销的方式发工资,实现少缴纳个税的目的,降低公司用人及其他成本。

比如员工以住宿、餐饮、加油等发票报销工资及工资性质的各种补贴。注意这种操作方式是违法的,一旦被查,后果很严重。

4、对高收入人群进行工资分拆

公司将高收入人群(例如总经理、副总)将其工资薪金进行分拆,计入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中,以分拆后的金额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实现降低个税的目的。

5、工资薪金所得不符合规定

单位将员工的工资拆分成基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等,以下列方式发放实际具有工资性质的津贴、补贴实现少缴或者不缴纳个税的目的。

(1)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工资等性质的补贴、津贴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员工的补贴、津贴,实际不属于误餐费用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工资等性质的补贴、津贴

单位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员工的补贴、津贴,实际不属于差旅费津贴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对给员工发工资的不合法行为介绍,对于想要在发工资方面“做文章”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对此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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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市场中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公司来说,其在逢年过节的时候,通常会给公司员工发放过节费。比如一些公司在过节时,给员工发了500元过节费,并且直接打到员工卡中。那么,对于公司来说,这算是福利费吗?相信不少企业对这一问题不太了解。接下来,本文来对此进行说明、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这算不算是福利费?

答案:当然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所以,公司给员工的这500元过节费,属于福利费。

那么,所有的福利费都能税前扣除吗?

答案:并不是!

也有可能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以上是对“公司直接给员工打钱算是福利费吗”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对这一问题不了解的公司来说,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了解、把握,从而以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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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期间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都会涉及到税前扣除相关事项。不过,税前扣除一般需要取得的相关发票作为凭证。那么,不需要发票就能税前扣除的支出有哪些?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凭发票就能在税前扣除的支出主要有三大类,具体为:

一、境内发生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企业发生的境内支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

这样的情形有很多,最常见的就是给员工发工资、差旅津贴、福利费等等,一起来看下:

1、工资薪金支出

由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只需要提供工资表、转账或现金发放证明、办理了扣缴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税前扣除。

2、福利金、抚恤金、职工困难补助

公司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这些支出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提供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可以税前扣除。

并且,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超过工资薪金14%的限额标准发放的福利费,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3、差旅费津贴

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税前扣除时,需要有差旅费报销单,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证,如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出差的证明材料。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的差旅补助标准应当合理、符合经营常规。

4、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这些支出按会计规定核算,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5、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支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损失只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6、违约金支出

企业如果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只要有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7、现金折扣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部分在境内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大部分是需要凭发票扣除的,但也有例外:

1、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简单来说就是: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业务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只需要凭借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特殊情形下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4、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接受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租用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适用水电气等分割单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没有租赁这个大前提是不能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6、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到期支付利息

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

三、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支出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对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支出,发票有也可以,没有也可以,没有硬性规定,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局。

以上是对“不需要发票就能税前扣除的支出”介绍。对于对此不了解的企业,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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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和稿酬的区别?

劳务报酬和稿酬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而稿酬是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稿费,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

注意: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待遇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没有岗位限制,实践中,劳动合同的待遇要高于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何劳务派遣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派遣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关系的劳动报酬和社保等由派遣公司支付。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派遣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什么是收入?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收入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可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其中,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等实现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如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等实现的收入,如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是指企业承担建造合同所形成的收入。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在企业的重要性,可将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

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

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例如,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属于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本章主要涉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确认和计量

什么是收入?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是什么?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收入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可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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