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1月9日消息,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及监督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推进职工生育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健康、人社、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服务。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市职工生育保险合作,做好区域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协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职工生育保险跨统筹地区待遇衔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请办理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和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应当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逾期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职工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并适时作相应调整。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正常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职工生育保险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判定条件比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后,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其他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已经按规定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且当前连续缴费(含补缴)6个月以上,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参保人员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月,应按规定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三)生育婴儿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实行分类申领和发放。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申领并代为发放;企业由单位申领并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给参保女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领并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给本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高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出现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实行按项目支付,其中,合并症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并发症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全额支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二条 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制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二十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合并编制,具体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编制,其中收入预算、决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会同市税务部门编制,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统一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后,开始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协议管理,对经审查核实违反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据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给予相应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被拒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项目和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第三十三条 推进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普遍采取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的支付方式,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进一步控制生育成本。

第三十四条 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和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推动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跨省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第六章 监督监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职工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三十六条 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工生育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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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说一说生育津贴,从字面上来看呢,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员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如果员工休产假前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单位将差额补给员工;如果员工休产假前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单位也要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员工,不能克扣,这也就是有人说“生孩子能赚钱”的原因了。

说了这么多,我们简单科普一下生育津贴的算法和领取条件。

生育津贴=产假天数*生育基数/30

以北京为例,北京基础产假为128天(难产+15、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15),生育基数是以单位上一年度的平均基数为准(生育最低基数为5080)。那么最低生育津贴就是128*5080/30=21675。

1、如果员工的工资每个月不到5080,那么领取津贴之后就不用领取工资了。

2、如果员工的工资每个月多于5080,那么即使领取完生育津贴之后,单位也应该每个月把高于5080的部分补差价给员工。

领取生育津贴方法

1、女性在怀孕后,携带本人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

2、办理准生证,很多地区现在在计生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就可以办理。

3、生育时,携带就医登记表去医院。这样有利于您使用生育保险结算。

4、生育之后,办理好独生子女证等资料,携带就医登记表等材料和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了。

生育津贴实行作用

1、妇女生育是社会的刚需,同时又为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劳动力。当两者冲突时,我们要对女性的生育权利做一定的保障的政策。

2、生育津贴的政策为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3、一个社会对女性的尊重态度是国民素质的一种体现,而尊重女性的生育权是尊重女性的基础。

生育津贴对女性的一种保护和尊重,希望这篇文章可以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于财税方面的知识或需要财税方面的服务,可以登录创业萤火官网,获取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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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消息,11月15日,天津市人社局起草了《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1、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再支付工资,但应落实相关福利待遇。

《通知》中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根据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情况,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明确产假前后工资计算标准。

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和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为日标准,由女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月平均自然日数30.4天得出。

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工资计算;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实际工作月工资计算。

3、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前休假不满15天的,剩余部分与生育后的产假合并享受;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

在享受98天产假的基础上,女职工生育出现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无医学指征,因社会、个人因素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

4、用人单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但不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标准计算和待遇发放等事项,参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应根据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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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对其取得补助、补贴,其往往不知晓是否应该纳税。那么,哪些补贴、补助不用交个税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作具体了解!

1、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高级专家取得的补贴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4、生活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5、救济金

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6、抚恤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7、工伤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8、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额标准,参考当地规定。

9、误餐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生育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商业健康保险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14、供暖费补贴

按照当地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没有标准,全额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等省及自治区都有相关标准。

15、举报奖金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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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日益鼓励生育,因而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那么,独生子女、二胎、三胎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也可以按规定扣除。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1696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1696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1696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二、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

1、生育保险全部是由企事业单位承担

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此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

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四、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免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五、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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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政策地发布与延续,一些情况已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些情形主要有哪些呢?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1、个体工商户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

自今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其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3、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4、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6、救济金、抚恤金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

8、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9、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事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退休费、离休费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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