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不得不说我国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有着很多扶持的政策,这样以来对企业之后的发展也是很有好处的,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这方面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如果您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比较的感兴趣,想要知道202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请您认真阅读下面的这些文章吧。

  202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实际税负从10%将至5%。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自2022.1.1-2022.12.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百分百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创业萤火网小编在以上文章中已经为您做了很好的介绍,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会让您对于小微企业的这些扶持政策有了更好的了解,或许也能够激励您创业的心,毕竟刚刚成立的企业它的规模不是很大,所以需要更多的优惠政策去进行扶持才能够让企业发展的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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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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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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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1696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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