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

对于个人来说,其生活中取得的收入类型颇多。其中,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收入类型。而在个人取得收入,并且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是需要按政策规定交税的。那么,劳务报酬、经营所得怎么交税最划算?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劳务报酬

按照劳务费入账报税,如果金额小(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可以直接支付,并申报和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超过增值税起征点,自然人需到税局代开发票,这种代开可以由本人去,也可以由企业拿自然人身份证去开票。

现在有不少地方已经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申请开具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就更加便利了,微信或支付宝上也有部分地区的发票代开功能,网上办理的流程将会总结在本文第三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地方税局,自然人到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时,不再征收个税!

当然,不征收并不代表着可以不缴纳个税,需要支付方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而对于接受发票单位来说,在支付费用时,除非已缴纳过个税(例如开票人提供完税证明或发票上注明已扣个税),否则正常情况下是要按照《个税法》预扣预缴并进行申报,按照扣缴个税后的金额,支付给个人。

劳务费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先减除一定标准的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实际预扣率三档为:16%,24%,32%。

二、经营所得

如果个人提供的服务是属于经营所得,也可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

这种经营所得开票,一般在税局系统里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且可以核定征收,个税的税率会降低很多,核定个税0.5%的话,再加上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以及服务机构的费用,税费负担可以下降到3到5个百分点。

对很多企业来说,在业务真实的背景下,通过这种方式来支付个人服务报酬,则税费负担可以下降,对支付公司来说,接受合规发票入账,将款项支付给个人,不需代扣代缴个税。

对收款个人来说,按照核定的个税缴纳,所得也不用并入综合所得,不用再汇算清缴。

以上两种收入的交税方式,一个是劳务报酬所得,一个是经营所得,它们在税务方面的处理是不同的,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情况,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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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和稿酬的区别?

劳务报酬和稿酬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而稿酬是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稿费,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

注意: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待遇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没有岗位限制,实践中,劳动合同的待遇要高于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何劳务派遣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派遣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关系的劳动报酬和社保等由派遣公司支付。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派遣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什么是收入?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收入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可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其中,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等实现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如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等实现的收入,如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是指企业承担建造合同所形成的收入。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在企业的重要性,可将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

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

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例如,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属于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本章主要涉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确认和计量

什么是收入?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是什么?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收入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可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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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报酬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就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劳动报酬的基本范畴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聘请了劳动者后,劳动者需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力同时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也是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书写清楚,当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力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工资也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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