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变更出资人



可以,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作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的审核,批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就是对申请变更登记的社团进行审定,查实,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变更文件,对不符合的,出具不同意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变更申请及材料进行相关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有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
法人
团体登记证书》。对不准予的,应当将不准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三、变更出资人手续



携带以下资料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即可。



公司法》第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26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
代理
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变更出资人的相关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可以变更出资人的,只需要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就可以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处理,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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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流程需要哪些资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新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的建立过程:一是一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经审查决定,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国”等字样。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认证并交付,10个工作日内结果名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行政许可决定书幸福财税为您提供公司注册服务免费咨询电话:400-1131-696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材料:

1、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自带——其他;纸质-1份(其他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政府部门出具的复印件-文本;纸

3.地方使用权材料,政府部门出具的-1份结果文件;纸

4.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他;纸质-1份(其他材料)

5.章程草案应当由申请人—他人拟定;纸质-1份(其他材料)

6.承诺书,应由申请人-他人准备;纸质-1份(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始终要求上述材料为A4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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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有许多非盈利性质的单位,给社会做出了很多贡献,在许多领域成就非凡。比如我们熟悉的民办院校、医院、福利院、文艺团体等。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叫民非组织。  

这类特殊的组织与社会上一般的公司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后者是专门为了盈利,成立的条件也不相同,具体需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化”等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注册机构是当地民政部门。  

其中具体名称解释如下:  

1、业务主管单位:为拟设立的民非业务范围的主管部门,如医药事业就是卫生部(局),教育培训事业部及时教育部(局),文化娱乐事业就是文化部(局),具体是部还是局,要看你在国家、省还是市级层面设立民非,有些行业的审批权限必须在国家或省级。  

2、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起好名字了去预先核准,这个简单,不赘述。必要的组织机构,指有适合的法定代表人(针对民非法人),适当的理事组成的理事会(一般3-5人,上限不超过25人,单数,但因地而异)、监事和具体执行事务的人员。  

3、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类似于公司法人的注册资本,由发起人拨款。不同事业类型最低注册资本额不同,因地而异(北京,工艺慈善类最低10万元、科技类50万元、养老类30万)。注意,民非是公益为目的,而非盈利,所以注入的资金在民非注销时不得返还发起人,应由主管机关进行处置。  

4、有必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等有效证明。  

最后,关于民非登记和管理的法律法规非常有限,基本都依据分别在1998、1999年出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其中对具体的理事会人数、注册资金额度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该具体咨询医生拟设立地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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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
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page]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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