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盗用他人商业机密、倾销、不公正的奖励营销以及损害企业声誉的言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市场竞争之中,通常是由经营者通过采取非法或有违公论的商业道德的方法和策略来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打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有哪些
一、欺诈性的贸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他人之名,伪装注册商标;(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原名、包装设计以及装饰,亦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非常接近的名称、包装、装饰,以至于消费者误将其视为真正的知名商品;(3)擅自盗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名义,使消费者混淆视听,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他人;(4)虚伪制造或滥用认证标志、著名品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仿冒产地,使得产品质量产生误解性的误导性表述。
二、商业贿赂行为则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的运营商为推动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寻求战略性的采购伙伴,而采取贿赂的手段,以此来获取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三、虚伪的广告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各种广告媒介或公开途径,对产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产品保质期、出生地等方面产生误解性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就是指那些并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且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的财务收益,同时又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价值的实用技术信息及商业情报。
五、掠夺式定价策略则是指那些运营者以远低于生产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的不当竞争举措。值得一提的是,不及物动词形式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额有奖销售也是这类不良行为的典型代表,这时运营者常以谎称举办有奖抽奖活动或通过内部员工中彩赠品的手段,将低品质或高价奢侈品以有奖销售的模式进行推广,从而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这样一种不合法的竞争模式。
六、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实际上构成了对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综合实力及其经营绩效的全面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该怎么判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个层面的各种因素来予以考虑和分析。率先要做的便是深入探查行为人的作为是否触犯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比如是否存在误导性广告宣传、恶意的商业诽谤以及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等不当操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即该种行为是否对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了干扰,又或者对其他合法经营的商户或者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往往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裁决。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纠纷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消费者、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盗取商业机密、倾销、不公正奖励营销和损害声誉等。这些行为通常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采取非法或不道德手段打击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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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追诉期限是多久
不当竞争法律追诉时效期限
依照法律规定,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限是有所规范的。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实体若要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在获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后的三个月之内提交诉状;而对于享有上诉权的申请人而言,如果对行政复议机构所作出的决策表示不满,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次日起算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是复议机构逾期未能就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做出决定的,那么申请人将有权在复议截止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的十五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有哪些
一、欺诈性的贸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他人之名,伪装注册商标;(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原名、包装设计以及装饰,亦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非常接近的名称、包装、装饰,以至于消费者误将其视为真正的知名商品;(3)擅自盗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名义,使消费者混淆视听,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他人;(4)虚伪制造或滥用认证标志、著名品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仿冒产地,使得产品质量产生误解性的误导性表述。
二、商业贿赂行为则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的运营商为推动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寻求战略性的采购伙伴,而采取贿赂的手段,以此来获取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三、虚伪的广告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各种广告媒介或公开途径,对产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产品保质期、出生地等方面产生误解性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就是指那些并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且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的财务收益,同时又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价值的实用技术信息及商业情报。
五、掠夺式定价策略则是指那些运营者以远低于生产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的不当竞争举措。值得一提的是,不及物动词形式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额有奖销售也是这类不良行为的典型代表,这时运营者常以谎称举办有奖抽奖活动或通过内部员工中彩赠品的手段,将低品质或高价奢侈品以有奖销售的模式进行推广,从而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这样一种不合法的竞争模式。
六、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实际上构成了对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综合实力及其经营绩效的全面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该怎么判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个层面的各种因素来予以考虑和分析。率先要做的便是深入探查行为人的作为是否触犯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比如是否存在误导性广告宣传、恶意的商业诽谤以及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等不当操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即该种行为是否对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了干扰,又或者对其他合法经营的商户或者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往往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裁决。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纠纷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法律规定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限:一般诉讼应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三个月内提出;上诉应在复议决定书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复议机构逾期未决,申请人可在复议截止次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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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可以起诉个人吗
个人能否被起诉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抵制不正当竞争活动为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追诉手段,使您得以成功地对某位人士发起诉讼。当您发现任何商家或品牌存在不当竞争行为时,无论您是否早已成为其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者,亦或是尚未作出购买决定的潜在客户,您都有权利通过法院渠道提出申诉。
然而,依据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法律原则,作为原告方的您在呈交给法院的材料中,务必包含用以证实您诉讼主张合理性的各项资料,例如您的身份凭证及其他能够支持您诉讼观点的相关证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有哪些
一、欺诈性的贸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他人之名,伪装注册商标;(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原名、包装设计以及装饰,亦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非常接近的名称、包装、装饰,以至于消费者误将其视为真正的知名商品;(3)擅自盗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名义,使消费者混淆视听,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他人;(4)虚伪制造或滥用认证标志、著名品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仿冒产地,使得产品质量产生误解性的误导性表述。
二、商业贿赂行为则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的运营商为推动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寻求战略性的采购伙伴,而采取贿赂的手段,以此来获取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三、虚伪的广告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各种广告媒介或公开途径,对产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产品保质期、出生地等方面产生误解性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就是指那些并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且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的财务收益,同时又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价值的实用技术信息及商业情报。
五、掠夺式定价策略则是指那些运营者以远低于生产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的不当竞争举措。值得一提的是,不及物动词形式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额有奖销售也是这类不良行为的典型代表,这时运营者常以谎称举办有奖抽奖活动或通过内部员工中彩赠品的手段,将低品质或高价奢侈品以有奖销售的模式进行推广,从而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这样一种不合法的竞争模式。
六、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实际上构成了对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综合实力及其经营绩效的全面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该怎么判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个层面的各种因素来予以考虑和分析。率先要做的便是深入探查行为人的作为是否触犯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比如是否存在误导性广告宣传、恶意的商业诽谤以及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等不当操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即该种行为是否对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了干扰,又或者对其他合法经营的商户或者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往往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裁决。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纠纷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个人若发现商家或品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现有用户还是潜在客户,均有权起诉。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提供身份凭证及支持诉讼观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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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按照各类不合法且不道德的竞争活动的区别,我们设定了各式各样的行政制裁措施,即强制其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资产、处以罚款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这些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就是那些在商业领域的激烈竞争中,运营者可能会采取不法手段或违背普遍赞成的商务伦理准则的方法,来试图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商业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有哪些一、欺诈性的贸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他人之名,伪装注册商标;(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原名、包装设计以及装饰,亦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非常接近的名称、包装、装饰,以至于消费者误将其视为真正的知名商品;(3)擅自盗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名义,使消费者混淆视听,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他人;(4)虚伪制造或滥用认证标志、著名品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仿冒产地,使得产品质量产生误解性的误导性表述。
二、商业贿赂行为则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的运营商为推动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寻求战略性的采购伙伴,而采取贿赂的手段,以此来获取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三、虚伪的广告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各种广告媒介或公开途径,对产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产品保质期、出生地等方面产生误解性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就是指那些并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且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的财务收益,同时又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价值的实用技术信息及商业情报。
五、掠夺式定价策略则是指那些运营者以远低于生产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的不当竞争举措。值得一提的是,不及物动词形式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额有奖销售也是这类不良行为的典型代表,这时运营者常以谎称举办有奖抽奖活动或通过内部员工中彩赠品的手段,将低品质或高价奢侈品以有奖销售的模式进行推广,从而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这样一种不合法的竞争模式。
六、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实际上构成了对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综合实力及其经营绩效的全面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该怎么判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个层面的各种因素来予以考虑和分析。率先要做的便是深入探查行为人的作为是否触犯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比如是否存在误导性广告宣传、恶意的商业诽谤以及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等不当操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即该种行为是否对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了干扰,又或者对其他合法经营的商户或者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往往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裁决。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纠纷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我们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合法、不道德竞争活动,设定了多种行政制裁措施,包括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在商业竞争中,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或违背公认商务伦理,试图与其他竞争者进行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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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该如何应对呢面对这一问题,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主动性,塑造自身优秀的品牌形象,第一时间完成商标登记以及专利申请的相关工作,以此来预防未来可能遭受来自竞争对手不当行为带来的侵害。
其次,当发现其他企业存在侵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企业应迅速采取行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庭责令对方立即停止此类行为,同时,对于该行为已经给本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有权得到合理的赔偿。
此外,企业还可选择向享有管理权责的行政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请该机构启动执法程序,严惩侵犯企业权益的企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以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有哪些一、欺诈性的贸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他人之名,伪装注册商标;(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原名、包装设计以及装饰,亦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非常接近的名称、包装、装饰,以至于消费者误将其视为真正的知名商品;(3)擅自盗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名义,使消费者混淆视听,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他人;(4)虚伪制造或滥用认证标志、著名品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仿冒产地,使得产品质量产生误解性的误导性表述。
二、商业贿赂行为则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的运营商为推动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寻求战略性的采购伙伴,而采取贿赂的手段,以此来获取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三、虚伪的广告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各种广告媒介或公开途径,对产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产品保质期、出生地等方面产生误解性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就是指那些并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且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的财务收益,同时又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价值的实用技术信息及商业情报。
五、掠夺式定价策略则是指那些运营者以远低于生产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的不当竞争举措。值得一提的是,不及物动词形式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额有奖销售也是这类不良行为的典型代表,这时运营者常以谎称举办有奖抽奖活动或通过内部员工中彩赠品的手段,将低品质或高价奢侈品以有奖销售的模式进行推广,从而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这样一种不合法的竞争模式。
六、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实际上构成了对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综合实力及其经营绩效的全面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该怎么判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个层面的各种因素来予以考虑和分析。率先要做的便是深入探查行为人的作为是否触犯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比如是否存在误导性广告宣传、恶意的商业诽谤以及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等不当操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即该种行为是否对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了干扰,又或者对其他合法经营的商户或者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往往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裁决。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纠纷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企业面对潜在侵害,应主动塑造优秀品牌形象,尽早完成商标登记和专利申请。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同时,可向相关行政机构投诉举报,促使执法程序启动,严惩侵权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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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应如何取证在打击和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取证工作显得至关紧要。为此,我们可采取多样化的取证手段。
首先,搜集并分析对方发布的宣传材料、广告信息等,以确定其中有无虚假宣传或夸大事实的成分。
其次,深入研究其交易记录及财务数据,以便发现是否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等不当行为。
此外,我们还可通过听取知情人士如客户、员工等人的证言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务必妥善保存相关网页截图以及交易数据等电子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有哪些一、欺诈性的贸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他人之名,伪装注册商标;(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原名、包装设计以及装饰,亦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非常接近的名称、包装、装饰,以至于消费者误将其视为真正的知名商品;(3)擅自盗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名义,使消费者混淆视听,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他人;(4)虚伪制造或滥用认证标志、著名品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仿冒产地,使得产品质量产生误解性的误导性表述。
二、商业贿赂行为则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的运营商为推动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寻求战略性的采购伙伴,而采取贿赂的手段,以此来获取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三、虚伪的广告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各种广告媒介或公开途径,对产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产品保质期、出生地等方面产生误解性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就是指那些并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且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的财务收益,同时又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价值的实用技术信息及商业情报。
五、掠夺式定价策略则是指那些运营者以远低于生产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的不当竞争举措。值得一提的是,不及物动词形式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额有奖销售也是这类不良行为的典型代表,这时运营者常以谎称举办有奖抽奖活动或通过内部员工中彩赠品的手段,将低品质或高价奢侈品以有奖销售的模式进行推广,从而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这样一种不合法的竞争模式。
六、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实际上构成了对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综合实力及其经营绩效的全面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该怎么判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个层面的各种因素来予以考虑和分析。率先要做的便是深入探查行为人的作为是否触犯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比如是否存在误导性广告宣传、恶意的商业诽谤以及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等不当操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即该种行为是否对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了干扰,又或者对其他合法经营的商户或者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往往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裁决。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纠纷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打击和预防不正当竞争,取证至关重要。手段多样:分析宣传广告防虚假,审查交易财务查低价倾销。同时,倾听客户员工证言增线索。尤其网络环境下,需妥善保存网页截图、交易数据等电子证据,确保取证全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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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
关于垄断协议,亦可称为联合限制作弊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协议、决议或是相关的联合行为,其目的在于消除、制约竞争。
对于这类垄断协议,我们在判断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时,应当关注它们是否有效地排除了、限制并损害了实际的竞争优势。
垄断协议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大类别,即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其中,横向垄断协议重点强调各参与方位于相同的生产或流通环节内,无论是作为生产商,还是销售商,或购买商,只要双方具有直接的合作关系,都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而联合限制作弊行为具体涵盖以下几类行为:
(1)固定或调整商品的售价;
(2)缩减或限定商品的生产或销售量;
(3)分割销售或采购市场份额;
(4)限制购买新的技术设备,抑或限制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
(5)发起联合抵制活动;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所认定的其他类似的垄断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什么
关于垄断协议,亦可称为联合限制作弊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协议、决议或是相关的联合行为,其目的在于消除、制约竞争。
对于这类垄断协议,我们在判断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时,应当关注它们是否有效地排除了、限制并损害了实际的竞争优势。
垄断协议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大类别,即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其中,横向垄断协议重点强调各参与方位于相同的生产或流通环节内,无论是作为生产商,还是销售商,或购买商,只要双方具有直接的合作关系,都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而联合限制作弊行为具体涵盖以下几类行为:
(1)固定或调整商品的售价;
(2)缩减或限定商品的生产或销售量;
(3)分割销售或采购市场份额;
(4)限制购买新的技术设备,抑或限制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
(5)发起联合抵制活动;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所认定的其他类似的垄断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所谓垄断协议,是指通过订立合约、制定议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方式来对市场竞争进行限制,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两个类别。其中,水平方向的协议主要涉及同处于某个生产或流通领域中的各个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例如在产品定价、产量调控、市场份额分配等方面达成共识,以期消除或者削弱竞争对手所具备的竞争优势。而常见的联合限制作弊行为则包括了固定产品价格、调整产量配额、瓜分市场份额、限制技术创新等多种手段,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企业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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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可能会实施以下形式之一的不当竞争行为:
通过引入消费者视其为其他品牌商品或与其拥有某种特定联系的行为,使得消费群体产生误解;
利用金财或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施行财务贿赂,从而获取销售渠道或竞争优势的非法狡诈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通过组织虚构交易等方式协助其他企业进行虚假或引起公众误解的商业推广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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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不当竞争怎么投诉
商业银行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是会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整改的。并且,银行将会面临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的严重后果。作为商业银行,在展开各项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违反了有关规定,妄图通过提高或降低利率及其它不当手段来吸引储户或是发放贷款,这无疑构成了非常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商业银行间的良性竞争,应主要依赖于经营与管理水平的提升;例如在信贷业务环节上,尽量降低呆账、坏账的产生;
同时,在吸纳存款方面,注重改善服务态度,引进先进的服务设施,致力于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应该认识到,不正当竞争不仅不能起到推动银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反而可能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稳定运作,甚至可能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二、银行不减免利息还不起怎么办
若在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能成功协商减免利息的情况下,客户可考虑申请办理停息挂账业务。停息挂账即为暂停对信用卡未偿还欠款进行计息,然而这需要经过银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后方能正式生效。倘若成功申请到该项服务,尽管先前所产生的利息仍需照常支付,但是自此以后便无需再承担任何额外的利息费用,从而有效地缓解了客户的还款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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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的七种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市场混淆行为: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进行不公正的有奖销售,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业毁谤行为:指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进行损害的行为。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国法律通常都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并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造成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不正当竞争造成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采用非正当的手段如欺骗、贿赂、诋毁等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不正当竞争如何取证
不正当竞争的调查取证一般包括:
1、证据调查
2、知识产权调查
3、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
4、企业资信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不正当竞争的七种行为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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