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征管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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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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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6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通知》要求,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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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是需要按要求进行记账报税的。而关于个体工商户报税,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涉及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有时也会涉及到印花税等。那么,个体工商户常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当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如下这些:一、个人所得税减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优惠政策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优惠政策,而不是收入金额,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是可以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二、六税两费减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其中,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还有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即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残保金无须缴纳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增值税免税如果个体工商户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五、留抵退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六、捐赠优惠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以上是对个体工商户常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对于对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了解的经营人员来说,可对文中介绍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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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企业留抵退税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同时,全国性的严查留抵退税也在同时进行。那么,对于这一业务办理来说,哪些企业办理留抵退税有风险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而言,有关于办理留抵退税存在风险的企业,其主要有以下这些:一、不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这些情形包括:1、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存在骗税、虚开发票及偷税被处罚的情况。3、享受过即征即退等政策。4、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特定行业企业。二、销项税额存在问题申请留抵退税时,企业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风险分析如下:1、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比如取得销售款挂账,或者私户收款,或者销售不开票未申报情况等。2、企业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的情况,比如将设备或货物对外投资、捐赠、偿债等,以及自产货物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及集体福利等。3、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4、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及兼营,适用税率不正确,存在故意适用低税率的情况。5、企业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低税率和免征等税收优惠转移销售收入问题。三、进项税额存在问题进项税额最大的问题就是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而针对进项税额,需要关注企业是否发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比如:取得专票的采购业务,是否用于免征增值税及简易计税项目,是否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等。四、进销项不匹配进销项匹配要关注购进的货物是否和销售的货物具有逻辑一致性。如若不匹配,则存在税务风险。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关注自身是否存在有进无销、进大销小、是否存在进销同步变动异常等行为。如若存在,也无法办理。综上,对于需要办理留抵退税的企业来说,需结合本企业自身情况自查后来判断自身是否存在相关风险,如若本企业符合退税条件,可以大胆的去申请退税,不用担心税局稽查,如果通过自查后,本企业不符合退税条件,则可以选择放弃退税优惠,写明理由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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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时废止。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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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企业对纳税信用等级只有一个模糊的认识,并不了解其具体用处是什么。在本文中,我们来对此进行介绍,以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1、发票领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3)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2、留抵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3、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一项重要的评定指标就是纳税信用等级。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2)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3)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退税申报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4)外贸企业可直接凭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二类出口企业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1)若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对于外贸企业可直接凭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2)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如果是外贸企业则必须凭发票稽核信息;(2)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四类出口企业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类出口企业必须凭纸质凭证、资料申报且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该类企业不得无纸化退税申报。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综上,企业纳税等级越高,可以享受到的政策福利越多。企业形象良好,诚信守法,信用等级高,就会更容易赢得同行认可和消费者信赖,也会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扶持,可谓好处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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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这是个普惠性政策。那么,留抵退税及其相关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及会计处理呢,今天就来说说这个话题。首先,我们看看税收上如何规定的: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说白了就是在收到退还的留抵退税时做进项税转出,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行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见下图。我们只要将收到的留抵退税金额填写在22行即可,我们也看到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也就是说企业也可以申请将留抵退税用于抵减本企业所欠缴增值税。其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收到留抵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注:进项税额转出是在收到留抵退税的当期,而不是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所属期。第三,留抵退税涉及的附加税费1、《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留抵退税相应的附加税费也是不需要缴纳的。2、那么城建税如何申报呢,示例如下:按照当期可抵减的留抵退税所计算的附加税费填写在第9栏中,从而完成该政策的享受,如果当期留抵退税金额大于当期可抵减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超过的部分留待以后期间继续抵减。注: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不仅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消费税,对于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关注。第四,抵减的附加税费会计处理因为税收上是直接抵减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属于直接减免的税费,通常不需要做会计处理。直到抵减完,才按照剩余附加税费计征依据计算,并做会计处理如下: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第五,建议和提醒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不涉及会计处理,所以需要会计朋友做好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费的备查账,以反映应抵减金额和留待以后期间抵减金额,以免忘记或者少抵减留抵退税款。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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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扩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要求,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等功能进行了优化调整,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小编梳理了操作说明,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 一、调整“六税两费”相关功能优化内容:一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存量房交易申报、委托代征报告、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增量房交易申报模块,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项、减征政策适用主体等项。二是纳税人可追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通过一般退抵税模块提交退税申请后,推送电子税务局税务端进行审核。三是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项增加自动判断规则。四是增加减征政策适用主体项规则。判断纳税人类型并设置相应规则,如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类型,且选择“是”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项下两个主体置灰,不可选择。功能操作: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为例说明。(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如下图所示:完成税源信息采集后,勾选申报的报表种类。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表,如下图所示:如上图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为小型微利企业,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为“是”,减征政策适用主体为“小型微利企业”,自动享受减半征收政策。(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如下图: 系统查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上半年查询上上年度申报表,下半年查询上一年度申报表)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为“是”的,数据项系统已默认为“是”。当企业未查询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和最近一期企业所得税月季报信息,则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为“否”,企业可选择减征政策适用主体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功能优化内容:一是增加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提示信息:“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执行期内,调整系统校验规则。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功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三 、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优化内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税政策执行期内,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时,增加提示信息且不允许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建筑服务一栏。 功能操作: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如下图所示:建筑服务项目增加监控,不可填写。四 、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功能优化内容:对未标记为“再生资源回收”或者仅在开票环节确认为“再生资源回收”标记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数据项时增加提醒功能。功能操作: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如下图所示:如纳税人符合填报条件,可继续填报。如不符合填报条件 ,请选择“否”,并删除填写数据。五 、调整网上代开发票功能优化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弹出相应提示,系统默认为免税发票。功能操作:(1)小规模代开专用发票办理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如下图所示:填写“购货单位信息 ”与“劳务、货物信息”后,系统恢复按照3%征收率自动计算应纳税款信息,如下图所示:确认后保存提交即可(2)小规模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下图所示:填写“购货单位信息 ”与“劳务、货物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款信息,应纳税额为0,如下图所示:确认后保存提交即可!(3)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办理自然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办理”,如下图所示:填写“购货单位信息 ”与“劳务、货物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应补税费额为0,如下图所示:六 、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功能优化内容:一是从202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改为100万以下按照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电子税务局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小微优惠金额计算公式。二是调整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部分一次性扣除业务规则,增加“JSZJ1070(七)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JSZJ1080(八)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4、5年)”“JSZJ1090(九)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10年)”等优惠事项选项。三是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如存在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尚未申请退抵税的(含汇算清缴多缴、误收多缴,不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多缴),系统弹出提示提醒,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暂不办理’并确认。功能操作: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功能,如下图所示:符合小微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且选择享受小微优惠的,打开减免所得税类型选项表,如下图所示:2022年所属期(含)以后,应纳税所得额>0且≤100万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3)×90%;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且≤300万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3)×80%+2.5万。点击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增加优惠事项选项,如下图所示:七、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功能优化内容:一是增加退税提醒信息。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如应补(退)税额小于0或近三年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未退)(不存在其他不得退抵税监控条件情形)时,系统对本次汇算税款所属年度及其前三个汇算清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多缴信息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可选择后进行确认。二是调整《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部分数据项规则。三是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部分数据项规则。四是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与减半项目所得减免同时享受提示,纳税人点击“申报”时,系统再次进行提示性监控。功能操作: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报表填写完毕,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提交申报信息,如存在需退税情形,系统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点击“申请退税”跳转汇算清缴退税功能。点击“暂不办理”,系统调用金三系统返回pdf格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八、调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功能优化内容: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申报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等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提交《退(抵)税申请》,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增量留抵税额。功能操作: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如下图所示:纳税人填写申请信息,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九、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优化内容:系统增加判断规则,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不允许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操作: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如下图所示:点击“确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可继续填写退税信息信息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提交即可。十、调整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功能优化内容:一是对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选择税款所属期时系统增加校验,当税款所属期时间中既包含2022年3月之前,又包含2022年3月(包含2022年3月)以后,将提醒纳税人:“税款所属期止”的时间需要调整,按2022年3月之前、2022年3月(包含2022年3月)以后分别申请。二是2022年3月(包含2022年3月)以后的申请信息,增加是否存在环保、税收处罚信息的校验,并弹出相应提示由纳税人确认,纳税人如有处罚情形发生变化时,可提交补充说明申请继续办理。三是增加纳税信用等级校验。对C或D级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并中断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流程。四是检测2019年4月1日后是否存在有效、已终审的留抵退税记录且该记录不存在对应的留抵税款缴回信息。五是对满足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申请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声明”功能。功能操作: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如下图所示:如税款所属期时间仅为2022年3月之前,则可继续办理。如税款所属期时间中既包含2022年3月之前,又包含2022年3月(包含20税款所属期22年3月)以后,将提醒纳税人分别申请。十一、调整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功能优化内容:通过接口调取外部交换库“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功能操作: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入初始化界面,如下图所示:确认税款所属期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系统自动获取“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导入到申报表中,不可修改。十二、调整申报更正功能优化内容:纳税人对已申报成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进行作废或更正时,系统增加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当年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如存在当年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可以即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纳税人可点击“已阅读”关闭提示信息。功能操作: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申报表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申报日期或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完成更正后,如形成了应退税款,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纳税人可选择是否退税,如下图所示:选择申请退税的,系统自动跳转到退税页面,如下图所示:十三、增加车购税代缴申报功能优化内容:增加机动车企业接受车购税纳税人(自然人)委托,代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功能。在核心系统登记户归类管理中的机动车企业,可指定代办人员,完成代办人员与机动车企业绑定,且代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为委托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系统根据委托人信息(身份证件号码)获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后,纳税人进行申报缴款(不允许通过三方协议缴税渠道缴款)。功能操作:代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购税申报”申报功能:填写车辆登记信息,获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后进行申报。十四、调整网上申报缴款功能优化内容:一是调整网上申报缴款功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网上缴纳选择享受缓缴的税款,需选择提前缴纳的原因。二是增加第三方支付(包括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聚合扫码支付功能,纳税人扫码后,可自主选择支付途径。功能操作:(1)调整网上申报缴款功能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网上申报缴税”,如下图所示:勾选享受缓缴的应纳税款信息,点击“缴纳”按钮,系统提示如下:(2)增加第三方支付聚合扫码功能在网上申报缴税模块,纳税人点击“缴纳”按钮,缴税(费)方式下,增加第三方支付聚合扫码方式,如下图所示:十五、调整缴款信息查询功能优化内容:调整“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功能,纳税人可通过选择税款所属期(按年)、多缴状态(包括“暂不办理”“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完成”)等条件查询自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功能操作: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功能,纳税人可通过选择税款所属期(按年)、多缴状态(包括“暂不办理”“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完成”)等条件查询自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十六、调整纳税人信用日常管理功能优化内容:一是在我要查询模块,增加“纳税信用查询-纳税信用预评信息查询”功能,实现“月度预评区间”预评等级、预评分数等信息查询。二是在我要办税-纳税信用模块,增加“月度预评异议申诉”功能,纳税人可通过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结果查询模块查看提交的申诉申请。功能操作:(1)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申请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申请”,如下图所示:填写申请人、申请人联系电话;勾选扣分指标信息,填写“异议原因说明”,点击右上角“下一步”提交申诉申请。(2)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结果查询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结果查询”,如下图所示:(3)纳税信用月度预评信息查询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月度预评信息查询”十七、调整“一体式应用”功能优化内容:调整“一体式应用”功能,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阅读政策提示信息后,选择“暂不申请退税”时,需选择不申请原因及税款所属期。功能操作: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互动中心—我的消息—一体式应用”纳税人接收到留抵退税提醒信息并阅读政策提示后,选择“暂不申请退税”时,需选择不申请原因及税款所属期。十八、增加自然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优化内容:自然人证明开具模块增加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功能操作:自然人身份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如下图所示:缴款成功后第一次开具时,使用“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模块,输入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及开具类型,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缴款信息,点击开具按钮进行证明开具。如已经开具过需补开时,使用“补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模块进行补开证明。输入首次开具的时间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开具的信息,点击“补打”按钮进行证明开具。十九、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功能优化内容:调整开立清单、不可动用资金监控规则。功能操作: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如“是否可动用资金”为“否”时,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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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等文件。二、 优惠内容(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三、 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四、 申请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的具体时间(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五、 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申请操作流程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步骤:第一步:纳税人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后,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符合条件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如图所示:请您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1.选择“不符合条件,不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结束流程。2.选择“符合条件,立即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跳转到“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页面,纳税人可填写提交申请信息。3.选择“符合条件,暂不申请留抵退税”,请如实选择暂不申请的原因。若您后续需要申请留抵退税,可通过【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模块,或使用电子税务局搜索功能,如输入“制度性”功能关键字查询到此功能,填写并提交申请信息。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可通过搜索功能进行搜索:点击右侧“办理”按钮进入申请页面。第二步:进入申请页面后,系统弹出提示:您可以选择由系统自动预填数据,也可选择自行填报申请数据,选择系统预填,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下页面:说明:(1)请如实选择填写“退税企业类型”、“申请退还项目”、“营业收入”(元)、“资产总额”(元)等信息。(2)国民经济行业一栏,系统为您自动预填,可根据已登记的行业修改。(3)企业划型一栏,系统根据您填报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为您自动预填。(4)如您符合条件,“申请退还项目”可同时选择“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第三步:请仔细核实系统预填信息,如实勾选纳税人情况。申请表第17行“本期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纳税人本次可以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据填写完毕,点击页面右上角【下一步】提交申请,申请信息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第四步:申请提交后,您可在申请界面,点击左侧菜单“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受理进度,也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事项进度管理】下查询申请进度。进入事项进度管理模块,可进行撤销、删除、修改、进度跟踪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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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值税期末存量留抵退税前一定要确保上月增值税申报完成。直接用电脑在网页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官网,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电子税务(如果不会登录请按照文章“北京市企业如何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步骤进行登录)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模块阅读信息后,一直点击确认按钮到下一个界面,直到出现提示信息“为提高留抵退税申请便利性,根据您在税务系统内部存储的发票、申报、出口等涉税信息,为您提供《退(抵)税申请表》相关参考数据进行预填。请您逐一核对预填数据,如预填数据有误,可对相关数据进行手工调整。数据预填服务仅供便捷办税使用,经您审核确认《退(抵)税申请表》数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责任仍由您自行承担。”点击“我已知晓上述法律责任,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后,在点击确认按钮进入填报界面:在填报界面“申请退还项目”模块勾选“存量留抵税额”后,会自动带出数据,核对一下带星号“*”的项目信息,确定系统带出来的数据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完成提交。提交完成后可以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已经受理通过的结果和退税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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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指的是对在税务登记日期已满规定期限但未抵扣或未退税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纳税人。这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留抵退税的政策背景留抵退税政策是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增值税税率也不断调整,税收收入也不断增长。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税源流失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留抵退税政策应运而生。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旨在加强税收征管,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具体来说,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税收征管难度大的问题。由于企业数量多、涉及的税种多,税务机关在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优化产业结构。留抵退税政策可以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推动企业向高质量、高效率方向发展,提升我国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压力。留抵退税政策可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发展。二、留抵退税的政策实施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定留抵退税的范围。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需要确定留抵退税的范围,这是政策实施的基础。具体来说,留抵退税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在税务登记日期已满规定期限但未抵扣或未退税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确定留抵退税的额度。留抵退税的额度是指留抵退税金额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具体来说,留抵退税额度应当等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减去已经抵扣的增值税额。确定留抵退税的时间。留抵退税的时间是指企业在税务登记日期已满规定期限但未抵扣或未退税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当退还的时间。具体来说,留抵退税的时间应当等于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减去已经满规定期限的时间。实施留抵退税的操作。留抵退税的操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将留抵退税金额退还给企业的过程。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留抵退税额度和退税时间等信息,计算出留抵退税金额,并将其退还给企业。监督留抵退税的实施。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需要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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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是中国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该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的资金流动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将围绕“留抵退税”这一话题,从政策背景、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展望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一、政策背景留抵退税是指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使用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转型升级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而留抵退税政策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税收征管的需要: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需要实行留抵退税政策。二、实施情况自从2019年实施留抵退税政策以来,该政策的实施情况如下:政策的覆盖面:截至2021年底,留抵退税政策已经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实现了全覆盖。政策的实施时间: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时间并不统一,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使用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还,但是具体的退还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政策的退还金额:留抵退税政策的退还金额并没有固定的规定,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但是具体的退还金额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三、存在的问题企业存在侥幸心理: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按规定进行留抵退税申请,而是选择将留抵税额用于其他用途,如购买设备或投资等。政策执行不规范: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存在一些企业虚假申请留抵退税的情况,这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骗取留抵退税,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需要依靠税务部门的征管力量,但是由于税收征管涉及到多个部门,存在信息共享不畅、协调不力等问题,导致税务部门在留抵退税的审核、审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四、未来的展望完善政策制度:未来,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留抵退税政策的相关制度,明确留抵退税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退还时间等具体事项,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加强监管力度: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对留抵退税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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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政策背景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今年的留抵退税政策跟以往的政策作一个比较,应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提前退付。以前对企业增值税有一些留抵退税,但是采取的方式主要是结转下期抵扣,就不是在前面退付,而是结转到后面缴税的时候抵扣。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政策改为了购进退税,不再等企业产生销售之后再去抵,就是购进设备的时候,购完了之后不等你销售,税务部门就把前面购进的进项增值税就办退税了。这叫提前退付,也就是说时间上提前了。二是存量退税。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我刚才介绍以前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时候,一直强调的是增量留抵,也就是说,在2019年4月以后企业新购进的设备或者说投资形成的增值税,我们纳入到留抵退税范围。今年不是,不仅退付增量留抵税额,还要退还以前年度结存的进项增值税,就是若干年以来没有通过销项抵掉的进项增值税全部可以退还。所以,今年跟以前比不仅仅是退还增量,存量也要退。三是扩大范围。原来主要是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实施全额增量留抵退税。现在不是这样,现在是扩大到所有的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等行业企业。刚才我在前面开场白的时候把几个行业重点讲了一下,退付的比例像小微企业以前只退60%,现在不再限制,是100%的退。四是保障实施。原来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照现行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来分担,也就是说中央承担50%,地方承担50%,因为增值税的分享办法就是分享50%,所以退税分担也是50%。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中央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持,也就是说中央肯定还要承担中央的部分,地方承担的部分,中央通过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确保不因为地方财力的影响使退税政策打折扣。一、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例】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某建筑企业,营业收入5800万,资产总额4500万,属于小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提醒】不要简单理解是制造业,还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服务业。(三)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四)判断顺序先判断是不是属于“小微企业”,后判断是不是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然后看看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等级”等硬性条件。二、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概念(一)存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例】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提醒】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二)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例】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提醒】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三)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提醒1】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其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包括收费公路通行费这一类,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在其内。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提醒2】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不在分子中的进项,如果不能抵扣,千万不要计算抵扣后转出,如上例中,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转出,不填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100%。三、各类型企业退税“类型”(一)退存量留抵税额1.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退增量留抵税额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提醒1】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醒2】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提醒3】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例】某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8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9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0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万元,在11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50万元。四、与免抵退税的关系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五、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关系:允许反悔(一)已享受留抵退税: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二)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后选择享受留抵退税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三)一次性的理解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六、纳税信用等级1.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2.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3.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七、玩笑有爱,友情常在七 提交资料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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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留抵退税是什么?这项政策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按照财政部的解释,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没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国际上对于留抵税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同时,允许退还的国家或地区,也会相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今年,中央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优化征缴退流程,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把纳税人今后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通过提前返还尚未抵扣的税款,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现金流约1.5万亿元,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不但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还能够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02、与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的主要文件与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如下。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下称20号公告)。03、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出台背景(一)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其中提到: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财力支持,补助资金直达市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退税减税这项关键性举措落实到位,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二)2022年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会议指出,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元,这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直接高效的纾困措施,是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关键举措,也是涵养税源、大力改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三)当日,财政部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财力补助4000亿元,用于地方保障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四)3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39号公告的基础上,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加大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退税范围从增量拓展至存量。同时,为执行《公告》,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税务总局在原20号公告基础上,发布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04、对《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具体条款内容的理解以下内容主要是对《公告》具体条款的浅显理解或理解: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理解:1.小微企业的全称应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概念源自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其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的完整表述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26日发文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题目中使用了“小微企业”,但内容中却包括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等,因此“小微企业”应为一个习惯性的叫法,一个泛指的集合概念,其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特定纳税人。2.小微企业,即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可以退还增量和存量增值税留抵税额。(1)只要符合条件,微型和小型都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对于存量留抵税额的退还,微型的起始时间是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小型的起始时间是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理解:1.本公告的退税主体为小微企业+六大行业,可用“1+6”来概括: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加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大行业。2.六大行业行业采用的是列举式,没有列举的不在范围之内。制造业等行业没有区分小微企业和非小微企业,只要属于以上行业,均可申请按月退还增量和一次性退还存量。3.本条是制造业等行业申请留抵退税额的规定,退税范围包括增量和存量留抵税额。(1)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不管是哪种类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2)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申报期起,中型企业自2022年7月申报期起,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申报期起,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4.中型企业的判定,首先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进行判定。不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之内无法进行划型的,直接按年增值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中型企业。5.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理解:(1)与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相比,删除了“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内容(2)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3)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理解:“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意味着以后每月可以申请退还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理解: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孰小原则,确认存量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理解:“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意味着以后就没有存量啦。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理解: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判定,首先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资产总额是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营业收入是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不满一个年度营业收入需要按照条款中的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2.不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之内无法进行划型的,直接按年增值税销售额进行区分,其中微型是100万元以下,小型是2000万元以下,中型是1亿元以下,均不含本数。3.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理解: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的判定,要按照企业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来判定,比重需要超过50%。主要考虑,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理解:1.本条是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公示及方法,并对公示中的进项构成比例进行了规定。分子与20号公告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电子专票,二是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同时也适用于第39号公告的留抵退税政策。3.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理解:免退税办法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或者劳务,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理解: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优惠政策只能选一种,不能同事享受。已享受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优惠政策的,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对应的税款,改选为另一种优惠政策。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理解:申请留抵退税由自己企业决定,可申请也可不申请。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是在纳税申报期内当期申请,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可以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既符合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又符合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适用何种留抵退税政策。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理解:不排除有些人利用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实施骗税。如果存在骗税情形,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是问题在于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或是六十六条骗取出口退税等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似乎都难使用。如果《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没有规定该种骗税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就更难对骗税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此种情况下,用有关诈骗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应为一种选择。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理解:税收管理事项的现行规定,除了执行本公告而制定的4号公告外,还包括20号公告。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理解:除了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适用于本公告外,其余企业仍然按照39号公告执行,但是“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需要按本公告第八条执行。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理解:留抵退税工作需要中央提供财力保障,需要财政和税务部门具体落实,高效办理,确保退税及时退付。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理解:施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本条列明的相关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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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是一种政府政策,旨在通过退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激励企业扩大投资和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然而,这种政策的实施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背景和原因留抵退税政策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后,这些税款就会形成“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继续留在企业中使用,但如果不及时退还,将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发展。因此,政府通过退还企业留抵税款的方式,激励企业扩大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实施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是显著的。首先,留抵退税政策可以帮助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降低经营成本。企业可以将这些退税款用于扩大生产、投资新项目、支付员工工资等方面,从而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其次,留抵退税政策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政府通过退还企业留抵税款的方式,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从而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留抵退税政策可以增强企业的信用和融资能力。政府通过退还企业留抵税款的方式,增强了企业的信用和融资能力,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对经济的影响留抵退税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也是显著的。首先,留抵退税政策可以促进投资和消费的增长。企业通过使用留抵退税款,增加了投资和消费,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其次,留抵退税政策可以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政府通过退还企业留抵税款的方式,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从而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留抵退税政策可以提高市场信心和消费者满意度。政府通过退还企业留抵税款的方式,增强了企业的信用和融资能力,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管理,防止企业将退税款用于不当用途。其次,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退税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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