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8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征管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4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阅读全文>>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6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阅读全文>>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是需要按要求进行记账报税的。而关于个体工商户报税,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涉及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有时也会涉及到印花税等。那么,个体工商户常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当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如下这些:

一、个人所得税减半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优惠政策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优惠政策,而不是收入金额,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是可以享受的。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二、六税两费减半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其中,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还有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即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残保金无须缴纳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增值税免税

如果个体工商户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五、留抵退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六、捐赠优惠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以上是对个体工商户常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对于对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了解的经营人员来说,可对文中介绍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具体把握!

阅读全文>>

如今,很多企业留抵退税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同时,全国性的严查留抵退税也在同时进行。那么,对于这一业务办理来说,哪些企业办理留抵退税有风险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而言,有关于办理留抵退税存在风险的企业,其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不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

这些情形包括:

1、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存在骗税、虚开发票及偷税被处罚的情况。

3、享受过即征即退等政策。

4、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特定行业企业。

二、销项税额存在问题

申请留抵退税时,企业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风险分析如下:

1、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比如取得销售款挂账,或者私户收款,或者销售不开票未申报情况等。

2、企业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的情况,比如将设备或货物对外投资、捐赠、偿债等,以及自产货物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及集体福利等。

3、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4、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及兼营,适用税率不正确,存在故意适用低税率的情况。

5、企业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低税率和免征等税收优惠转移销售收入问题。

三、进项税额存在问题

进项税额最大的问题就是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

而针对进项税额,需要关注企业是否发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比如:取得专票的采购业务,是否用于免征增值税及简易计税项目,是否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等。

四、进销项不匹配

进销项匹配要关注购进的货物是否和销售的货物具有逻辑一致性。如若不匹配,则存在税务风险。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关注自身是否存在有进无销、进大销小、是否存在进销同步变动异常等行为。如若存在,也无法办理。

综上,对于需要办理留抵退税的企业来说,需结合本企业自身情况自查后来判断自身是否存在相关风险,如若本企业符合退税条件,可以大胆的去申请退税,不用担心税局稽查,如果通过自查后,本企业不符合退税条件,则可以选择放弃退税优惠,写明理由提交即可。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时废止。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阅读全文>>

当前,很多企业对纳税信用等级只有一个模糊的认识,并不了解其具体用处是什么。在本文中,我们来对此进行介绍,以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

1、发票领用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3)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2、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3、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一项重要的评定指标就是纳税信用等级。

一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2)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3)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退税申报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4)外贸企业可直接凭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

二类出口企业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1)若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对于外贸企业可直接凭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

(2)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三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如果是外贸企业则必须凭发票稽核信息;

(2)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四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该类出口企业必须凭纸质凭证、资料申报且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该类企业不得无纸化退税申报。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综上,企业纳税等级越高,可以享受到的政策福利越多。企业形象良好,诚信守法,信用等级高,就会更容易赢得同行认可和消费者信赖,也会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扶持,可谓好处多多。

阅读全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这是个普惠性政策。

那么,留抵退税及其相关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及会计处理呢,今天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看看税收上如何规定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说白了就是在收到退还的留抵退税时做进项税转出,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行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见下图。

我们只要将收到的留抵退税金额填写在22行即可,我们也看到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也就是说企业也可以申请将留抵退税用于抵减本企业所欠缴增值税。

其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收到留抵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注:进项税额转出是在收到留抵退税的当期,而不是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所属期。

第三,留抵退税涉及的附加税费

1、《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留抵退税相应的附加税费也是不需要缴纳的。

2、那么城建税如何申报呢,示例如下:

按照当期可抵减的留抵退税所计算的附加税费填写在第9栏中,从而完成该政策的享受,如果当期留抵退税金额大于当期可抵减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超过的部分留待以后期间继续抵减。

注: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不仅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消费税,对于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关注。

第四,抵减的附加税费会计处理

因为税收上是直接抵减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属于直接减免的税费,通常不需要做会计处理。直到抵减完,才按照剩余附加税费计征依据计算,并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五,建议和提醒

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不涉及会计处理,所以需要会计朋友做好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费的备查账,以反映应抵减金额和留待以后期间抵减金额,以免忘记或者少抵减留抵退税款。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