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征管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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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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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6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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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是需要按要求进行记账报税的。而关于个体工商户报税,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涉及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有时也会涉及到印花税等。那么,个体工商户常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当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如下这些:

一、个人所得税减半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优惠政策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优惠政策,而不是收入金额,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是可以享受的。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二、六税两费减半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其中,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还有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即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残保金无须缴纳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增值税免税

如果个体工商户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五、留抵退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六、捐赠优惠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以上是对个体工商户常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对于对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了解的经营人员来说,可对文中介绍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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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企业留抵退税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同时,全国性的严查留抵退税也在同时进行。那么,对于这一业务办理来说,哪些企业办理留抵退税有风险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而言,有关于办理留抵退税存在风险的企业,其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不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

这些情形包括:

1、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存在骗税、虚开发票及偷税被处罚的情况。

3、享受过即征即退等政策。

4、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特定行业企业。

二、销项税额存在问题

申请留抵退税时,企业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风险分析如下:

1、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比如取得销售款挂账,或者私户收款,或者销售不开票未申报情况等。

2、企业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的情况,比如将设备或货物对外投资、捐赠、偿债等,以及自产货物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及集体福利等。

3、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4、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及兼营,适用税率不正确,存在故意适用低税率的情况。

5、企业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低税率和免征等税收优惠转移销售收入问题。

三、进项税额存在问题

进项税额最大的问题就是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

而针对进项税额,需要关注企业是否发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比如:取得专票的采购业务,是否用于免征增值税及简易计税项目,是否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等。

四、进销项不匹配

进销项匹配要关注购进的货物是否和销售的货物具有逻辑一致性。如若不匹配,则存在税务风险。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关注自身是否存在有进无销、进大销小、是否存在进销同步变动异常等行为。如若存在,也无法办理。

综上,对于需要办理留抵退税的企业来说,需结合本企业自身情况自查后来判断自身是否存在相关风险,如若本企业符合退税条件,可以大胆的去申请退税,不用担心税局稽查,如果通过自查后,本企业不符合退税条件,则可以选择放弃退税优惠,写明理由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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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时废止。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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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企业对纳税信用等级只有一个模糊的认识,并不了解其具体用处是什么。在本文中,我们来对此进行介绍,以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

1、发票领用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3)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2、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3、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一项重要的评定指标就是纳税信用等级。

一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2)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3)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退税申报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4)外贸企业可直接凭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

二类出口企业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1)若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对于外贸企业可直接凭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

(2)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三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如果是外贸企业则必须凭发票稽核信息;

(2)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四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该类出口企业必须凭纸质凭证、资料申报且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该类企业不得无纸化退税申报。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综上,企业纳税等级越高,可以享受到的政策福利越多。企业形象良好,诚信守法,信用等级高,就会更容易赢得同行认可和消费者信赖,也会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扶持,可谓好处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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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这是个普惠性政策。

那么,留抵退税及其相关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及会计处理呢,今天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看看税收上如何规定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说白了就是在收到退还的留抵退税时做进项税转出,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行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见下图。

我们只要将收到的留抵退税金额填写在22行即可,我们也看到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也就是说企业也可以申请将留抵退税用于抵减本企业所欠缴增值税。

其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收到留抵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注:进项税额转出是在收到留抵退税的当期,而不是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所属期。

第三,留抵退税涉及的附加税费

1、《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留抵退税相应的附加税费也是不需要缴纳的。

2、那么城建税如何申报呢,示例如下:

按照当期可抵减的留抵退税所计算的附加税费填写在第9栏中,从而完成该政策的享受,如果当期留抵退税金额大于当期可抵减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超过的部分留待以后期间继续抵减。

注: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不仅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消费税,对于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关注。

第四,抵减的附加税费会计处理

因为税收上是直接抵减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属于直接减免的税费,通常不需要做会计处理。直到抵减完,才按照剩余附加税费计征依据计算,并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五,建议和提醒

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不涉及会计处理,所以需要会计朋友做好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费的备查账,以反映应抵减金额和留待以后期间抵减金额,以免忘记或者少抵减留抵退税款。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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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扩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要求,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等功能进行了优化调整,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小编梳理了操作说明,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 

一、

调整“六税两费”相关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存量房交易申报、委托代征报告、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增量房交易申报模块,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项、减征政策适用主体等项。

二是纳税人可追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通过一般退抵税模块提交退税申请后,推送电子税务局税务端进行审核。

三是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项增加自动判断规则。

四是增加减征政策适用主体项规则。判断纳税人类型并设置相应规则,如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类型,且选择“是”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项下两个主体置灰,不可选择。

功能操作:

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为例说明。

(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如下图所示:

完成税源信息采集后,勾选申报的报表种类。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为小型微利企业,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为“是”,减征政策适用主体为“小型微利企业”,自动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如下图:

 系统查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上半年查询上上年度申报表,下半年查询上一年度申报表)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为“是”的,数据项系统已默认为“是”。

当企业未查询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和最近一期企业所得税月季报信息,则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为“否”,企业可选择减征政策适用主体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

二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增加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提示信息:“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执行期内,调整系统校验规则。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功能,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 、

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税政策执行期内,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时,增加提示信息且不允许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建筑服务一栏。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如下图所示:

建筑服务项目增加监控,不可填写。

四 、

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对未标记为“再生资源回收”或者仅在开票环节确认为“再生资源回收”标记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数据项时增加提醒功能。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如下图所示:
如纳税人符合填报条件,可继续填报。
如不符合填报条件 ,请选择“否”,并删除填写数据。

五 、

调整网上代开发票功能

优化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弹出相应提示,系统默认为免税发票。
功能操作:
(1)小规模代开专用发票办理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如下图所示:
填写“购货单位信息 ”与“劳务、货物信息”后,系统恢复按照3%征收率自动计算应纳税款信息,如下图所示:
确认后保存提交即可
(2)小规模代开普通发票办理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下图所示:
填写“购货单位信息 ”与“劳务、货物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款信息,应纳税额为0,如下图所示:
确认后保存提交即可!
(3)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办理
自然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办理”,如下图所示:
填写“购货单位信息 ”与“劳务、货物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应补税费额为0,如下图所示:

六 、

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从202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改为100万以下按照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电子税务局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小微优惠金额计算公式。
二是调整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部分一次性扣除业务规则,增加“JSZJ1070(七)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JSZJ1080(八)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4、5年)”“JSZJ1090(九)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10年)”等优惠事项选项。
三是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如存在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尚未申请退抵税的(含汇算清缴多缴、误收多缴,不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多缴),系统弹出提示提醒,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暂不办理’并确认。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功能,如下图所示:
符合小微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且选择享受小微优惠的,打开减免所得税类型选项表,如下图所示:
2022年所属期(含)以后,应纳税所得额>0且≤100万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3)×90%;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且≤300万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3)×80%+2.5万。
点击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增加优惠事项选项,如下图所示:

七、

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增加退税提醒信息。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如应补(退)税额小于0或近三年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未退)(不存在其他不得退抵税监控条件情形)时,系统对本次汇算税款所属年度及其前三个汇算清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多缴信息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可选择后进行确认。
二是调整《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部分数据项规则。
三是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部分数据项规则。
四是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与减半项目所得减免同时享受提示,纳税人点击“申报”时,系统再次进行提示性监控。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报表填写完毕,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提交申报信息,如存在需退税情形,系统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申请退税”跳转汇算清缴退税功能。
点击“暂不办理”,系统调用金三系统返回pdf格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八、

调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功能

优化内容:
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申报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等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提交《退(抵)税申请》,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增量留抵税额。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填写申请信息,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

九、

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

优化内容:
系统增加判断规则,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不允许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如下图所示:
点击“确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可继续填写退税信息
信息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提交即可。

十、

调整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对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选择税款所属期时系统增加校验,当税款所属期时间中既包含2022年3月之前,又包含2022年3月(包含2022年3月)以后,将提醒纳税人:“税款所属期止”的时间需要调整,按2022年3月之前、2022年3月(包含2022年3月)以后分别申请。
二是2022年3月(包含2022年3月)以后的申请信息,增加是否存在环保、税收处罚信息的校验,并弹出相应提示由纳税人确认,纳税人如有处罚情形发生变化时,可提交补充说明申请继续办理。
三是增加纳税信用等级校验。对C或D级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并中断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流程。
四是检测2019年4月1日后是否存在有效、已终审的留抵退税记录且该记录不存在对应的留抵税款缴回信息。
五是对满足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申请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声明”功能。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如下图所示:
如税款所属期时间仅为2022年3月之前,则可继续办理。如税款所属期时间中既包含2022年3月之前,又包含2022年3月(包含20税款所属期22年3月)以后,将提醒纳税人分别申请。

十一、

调整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通过接口调取外部交换库“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功能操作:
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入初始化界面,如下图所示:
确认税款所属期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系统自动获取“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导入到申报表中,不可修改。

十二、

调整申报更正功能

优化内容:
纳税人对已申报成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进行作废或更正时,系统增加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当年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如存在当年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可以即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纳税人可点击“已阅读”关闭提示信息。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申报表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申报日期或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完成更正后,如形成了应退税款,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纳税人可选择是否退税,如下图所示:
选择申请退税的,系统自动跳转到退税页面,如下图所示:

十三、

增加车购税代缴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增加机动车企业接受车购税纳税人(自然人)委托,代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功能。在核心系统登记户归类管理中的机动车企业,可指定代办人员,完成代办人员与机动车企业绑定,且代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为委托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系统根据委托人信息(身份证件号码)获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后,纳税人进行申报缴款(不允许通过三方协议缴税渠道缴款)。
功能操作:
代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购税申报”申报功能:
填写车辆登记信息,获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后进行申报。

十四、

调整网上申报缴款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调整网上申报缴款功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网上缴纳选择享受缓缴的税款,需选择提前缴纳的原因。二是增加第三方支付(包括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聚合扫码支付功能,纳税人扫码后,可自主选择支付途径。
功能操作:
(1)调整网上申报缴款功能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网上申报缴税”,如下图所示:
勾选享受缓缴的应纳税款信息,点击“缴纳”按钮,系统提示如下:
(2)增加第三方支付聚合扫码功能
在网上申报缴税模块,纳税人点击“缴纳”按钮,缴税(费)方式下,增加第三方支付聚合扫码方式,如下图所示:

十五、

调整缴款信息查询功能

优化内容:
调整“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功能,纳税人可通过选择税款所属期(按年)、多缴状态(包括“暂不办理”“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完成”)等条件查询自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功能,纳税人可通过选择税款所属期(按年)、多缴状态(包括“暂不办理”“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完成”)等条件查询自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

十六、

调整纳税人信用日常管理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在我要查询模块,增加“纳税信用查询-纳税信用预评信息查询”功能,实现“月度预评区间”预评等级、预评分数等信息查询。二是在我要办税-纳税信用模块,增加“月度预评异议申诉”功能,纳税人可通过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结果查询模块查看提交的申诉申请。
功能操作:
(1)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申请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申请”,如下图所示:
填写申请人、申请人联系电话;勾选扣分指标信息,填写“异议原因说明”,点击右上角“下一步”提交申诉申请。
(2)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结果查询
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结果查询”,如下图所示:
(3)纳税信用月度预评信息查询
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月度预评信息查询”

十七、

调整“一体式应用”功能

优化内容:
调整“一体式应用”功能,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阅读政策提示信息后,选择“暂不申请退税”时,需选择不申请原因及税款所属期。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互动中心—我的消息—一体式应用”
纳税人接收到留抵退税提醒信息并阅读政策提示后,选择“暂不申请退税”时,需选择不申请原因及税款所属期。

十八、

增加自然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

优化内容:
自然人证明开具模块增加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
功能操作:
自然人身份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如下图所示:
缴款成功后第一次开具时,使用“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模块,输入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及开具类型,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缴款信息,点击开具按钮进行证明开具。
如已经开具过需补开时,使用“补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模块进行补开证明。
输入首次开具的时间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开具的信息,点击“补打”按钮进行证明开具。

十九、

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功能

优化内容:
调整开立清单、不可动用资金监控规则。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如“是否可动用资金”为“否”时,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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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等文件。

二、 优惠内容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 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

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 申请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的具体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五、 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申请操作流程

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步:纳税人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后,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符合条件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如图所示:

请您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

1.选择“不符合条件,不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结束流程。

2.选择“符合条件,立即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跳转到“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页面,纳税人可填写提交申请信息。

3.选择“符合条件,暂不申请留抵退税”,请如实选择暂不申请的原因。若您后续需要申请留抵退税,可通过【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模块,或使用电子税务局搜索功能,如输入“制度性”功能关键字查询到此功能,填写并提交申请信息。

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

可通过搜索功能进行搜索:

点击右侧“办理”按钮进入申请页面。

第二步:进入申请页面后,系统弹出提示:

您可以选择由系统自动预填数据,也可选择自行填报申请数据,选择系统预填,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下页面:

说明:

(1)请如实选择填写“退税企业类型”、“申请退还项目”、“营业收入”(元)、“资产总额”(元)等信息。

(2)国民经济行业一栏,系统为您自动预填,可根据已登记的行业修改。

(3)企业划型一栏,系统根据您填报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为您自动预填。

(4)如您符合条件,“申请退还项目”可同时选择“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

第三步:请仔细核实系统预填信息,如实勾选纳税人情况。申请表第17行“本期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纳税人本次可以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数据填写完毕,点击页面右上角【下一步】提交申请,申请信息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第四步:申请提交后,您可在申请界面,点击左侧菜单“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受理进度,也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事项进度管理】下查询申请进度。

进入事项进度管理模块,可进行撤销、删除、修改、进度跟踪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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