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证合一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已实行“两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将根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对税务机关获取的登记表信息等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两证合一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已实行“两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将根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对税务机关获取的登记表信息等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外地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签发税务登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示有关证件。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登记发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营业执照的登记和发放情况。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登记的范围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的式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农村小商贩外,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办理税务登记。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同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证件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验补领以及异常户处理、登记查验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行属地管理,以联合登记或者单独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办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局)共同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同一纳税人颁发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同一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就纳税人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国家税务局与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有15个纳税人识别号,由6个行政区划代码和9个纳税人注册地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明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和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申请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身份证号+2位序列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是唯一的。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及时向对方提供纳税人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接收和购买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资料后办理手续。幸福财税为您提供公司注册服务免费咨询电话:400-1131-696
[加工材料]两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无需提供材料确认。
[纳税人须知]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使用新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纳税人,可共同办理以下涉税事项:在电子税务局开户、确认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核定发票票型、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名征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开具、领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