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2、瑕疵资产转让;3、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2、瑕疵资产转让;
3、验资报告复核;
4、取得批文及证明;
5、股东承诺;
6、中介机构意见。
如果公司中出现了上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有几种救济方式:
1、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他出资不足或者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但要注意,这里说的其他股东只能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公司设立后如发现上述情形,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原告,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足义务。这在法律上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因为股东一旦出资后,财产就属于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没有足额或者实际出资,就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3、公司的债权人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当公司资产不能足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4、在出现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设立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依法撤销公司的登记。
发生出资瑕疵的时候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来进行解决的话,肯定是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益。
股东出资瑕疵包括什么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如下,公司成立之时,股东首次出资低于公司规定的20%,未足额出资的情况。约定的是以货币形式出资,实际上以实物出资的情形。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远低于公司股东所认缴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