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查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此外,股东会还有决定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查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此外,股东会还有决定董事、监事及审计员任免、报酬及诉讼,决定股息及红利的分配方案,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和通过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案等职权。
股东会职权:审核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员的报告;审查公司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决定董事、监事及审计员的任免、报酬及诉讼;决定股息及红利的分配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合并与解散;通过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案。
股东会会议制度是怎样的?
股东会会议制度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会议召开程序;二、会议出席人数;三、会议决议表决方式。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提议,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东会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作出强制性规定,而仅规定了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会议可以采用表決方式,即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或者由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股东会会议制度在公司的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会议召开程序、出席人数以及决议表决方式都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以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和有效。
股东会职权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会议召开程序、出席人数以及决议表决方式都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以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和有效。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