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当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可以召开会议。因此,该段内容描述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当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可以召开会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议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 0 %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大会会议可以临时召开。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该提议符合法律要求。
另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这说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需要提前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综上所述,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需要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股东。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需要提前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