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其中包括筹措办学资金、审核经费预算和决算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其中包括筹措办学资金、审核经费预算和决算、规划学校的发展、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修改学校章程以及制定学校规章制度、聘任或解聘校长、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所拥有的职权包括:筹措办学资金、审核经费预算和决算、规划学校的发展、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修改学校章程以及制定学校规章制度、聘任或解聘校长、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民办学校董事会职权范围
民办学校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组成部门,负责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包括:
1. 制定学校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法可依。
2. 选举和聘用校长:董事会负责选举和聘用校长,对校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3. 财务管理和监督:董事会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学校的财务状况合法、规范。
4. 招生和录退学生:董事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学校的录退学生工作。
5. 教师管理和聘用:董事会负责制定教师管理制度,并监督学校的教师聘用和培训工作。
6. 学生管理和纪律:董事会负责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并监督学校的纪律管理和处分工作。
7. 学校的其他重要事项:董事会负责决定学校的其他重要事项,如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等。
总之,民办学校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组成部门,其职权范围涉及学校的各个方面,对学校的管理和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办学校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组成部门,负责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包括制定学校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选举和聘用校长、财务管理和监督、招生和录退学生、教师管理和聘用、学生管理和纪律、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这些职权对于确保学校的合法、规范运行和管理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