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约中的限制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二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在此期间劳动者需要遵守相关约定,不得到
竞业限制条约中的限制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二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在此期间劳动者需要遵守相关约定,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竞业限制有不同的分类:
根据是否在职,竞业限制分为任职期的竞业限制与离职竞业限制
任职期的竞业限制是指,禁止用人单位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用人单位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活动。任职期的竞业限制又分为同业竞争之禁止与兼业禁止。同业竞争之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本用人单位营业范围内的业务;兼业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同类用人单位的无限责任股东、经理、董事或同类合伙用人单位的合伙人。离职竞业限制,即董事、经理、雇员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利用自己在为前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掌握的知识、信息、经验、技能为自己或后一用人单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