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增资行为是无效的?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17 12:27:57

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如下:一、增资行为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的。二、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

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如下:

一、增资行为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的。

二、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

三、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尚未缴足的。

四、增资行为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

五、增资扩股合同被依法撤销的。

借条无效的情形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为了避免偿还到期债务,有些债务人在书写借条时故意写错自己的名字,实际上这种方式是不可以避免偿还债务的,因为名字的错误并不影响笔迹鉴定的结果。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偿还的情形时,可以书写诉状之后向法院起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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