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以下条件符合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要求:
1.出资人持有的股权是合法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出资人持有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具体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权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具体要求包括出资文件中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出资人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项并交付公司、出资人不得任意撤销出资等。同时,出资人应按出资文件中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出资人不得以出资额以外的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拖延、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未按出资文件中约定的出资比例缴付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其缴纳。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需要符合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同时,出资人应按出资文件中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出资人不得以出资额以外的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拖延、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未按出资文件中约定的出资比例缴付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其缴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