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具有以下特征:股东凭借出资行为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股权的内容
股权具有以下特征:股东凭借出资行为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股权具有可分割性;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的特征如下:
1.股东凭借出资行为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
2.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特征;
3.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4.股权具有可分割性;
5.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股 权 特 征 : 可 分 割 与 可 转 让 性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股权质押后股东丧失了对股权的处置权,在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股权的,但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的特征包括:股东凭借出资行为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股权具有财产性、多样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质押后股东丧失了对股权的处置权,在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股权的,但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