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有效吗?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15 20:41:15

根据素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

根据素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并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情况下视为同意转让。若未取得股东身份,则不具备对股权的处置权,任何股权转让行为均属无效。

若未取得股东身份,则不具备对股权的处置权,因此任何股权转让行为均属无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 权 转 让 是 否 有 效 ?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然而,在认定出资瑕疵转让股权效力时,除当事人适格、可依法转让等法定条件外,还需考虑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知道转让人隐瞒的出资瑕疵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有效的。因此,在判断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效力时,应根据以上法定条件进行评估。

这段话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若未取得股东身份,则不具备对股权的处置权,因此任何股权转让行为均属无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向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在认定出资瑕疵转让股权效力时,需考虑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知道转让人隐瞒的出资瑕疵事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有效的。因此,在判断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效力时,应根据以上法定条件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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