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且股东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份公司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且股东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份公司禁止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在该股份公司担任以上职务,则将违反该禁止性条款,从而导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若公司为股份公司,且股东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份公司禁止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若公司股东在该股份公司担任以上职务,则将违反该禁止性条款,从而导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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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向公司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是,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可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
因此,股份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借款。同时,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表明,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可能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如果公司为股份公司且股东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禁止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借款。但是,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可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