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限定,当事人提议管辖权异议必须具有以下要求:(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诉讼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议。逾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法院应予以审批。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对辖区权的异议成立的,被诉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转移至辖区权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两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议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股权纠纷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吗
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4、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那么对于这些特殊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5、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6、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7、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那个一并作出裁定。
8、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本诉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对于股权确认之诉的具体处理情况,是需要基于股权确认的有关事项来认定的,特别是对于财产保全也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财产情况来进行认定,涉及到财产中存在不合法的情况,那么是需要由法院来审查后认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