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什么?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15 20:01:07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相应地,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金融机构只要经营存款业务,就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目前,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并普遍被各国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广泛运用。

在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另外,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四)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五)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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