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09 17:25:43

公司设立流程如下:审议发起人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财产作价

公司设立流程如下:审议发起人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财产作价、若出现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变化可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

首先,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接着,通过公司章程;

然后,选举董事会成员;

接下来,选举监事会成员;

接着,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然后,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最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话,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审议发起人报告、章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公司设立费用等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审议发起人报告、章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公司设立费用等事项属于公司的创立大会的职权。创立大会由全体发起人组成,全体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并且认股人不得参加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以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的方式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选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选举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可以采取等额选举或者差额选举的方式,对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或者差额选举的方式,对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权,可以采取等额选举或者差额选举的方式。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审议发起人报告、章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公司设立费用等事项属于创立大会的职权。

该法律规定表明,审议发起人报告、章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公司设立费用等事项属于创立大会的职权。创立大会由全体发起人组成,全体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并且认股人不得参加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可以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也可以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权也可以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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