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有以下: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本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有以下: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一、公司债券具体分为以下种类:
1、按债券期限,公司债券可分为短期公司债券、中期公司债券和长期公司债券;
2、按债券是否记名,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公司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公司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公司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特征有以下:
1、公司债券是要式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金钱证券,融资证券;
3、公司债券是流通证券,可以转让、抵押而流转;
4、公司债券是证权证券;
5、公司债券由公司盈利偿还,风险高,收益高。
总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关系,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限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还是属于董事会,在授权资本制下与法定资本制下原有很大的不同,但随着两大法系的交流、融合,现大体趋于一致。在授权资本制下,筹资机制灵活,体现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权限上,将之归属于董事会。例如,1963年前的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董事会需获得2/3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决议通过而授权时,始得发行转换公司债。而1963年4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则特别授予董事会以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专属权。与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基本相同的还有加州公司法与密西根州实业公司法等,前者规定,除非基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得决定任何转换权之条件。后者于1972年法中规定,若基本章程别无规定,公司可发行应持有人选择而转换成该公司所发行的他种公司债或股份的公司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