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公司注销前偷税,税务能查办吗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23 09:09:47

若公司已经注销,其原股东仍负有完税义务,就等于: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公司主体消亡多年,税收债务股东必须永远负担。

一、能查还是不能查?观点之争

  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两个观点:1、能查!主要理由是,企业主体的消失并不能豁免原投资者的负税义务,偷逃税款若不追缴,将形成税收征管中的一大漏洞。2、不能查!主要理由是,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已不复存在,也就无法检查、无从追缴。

  二、能查理由的危害:

  (一)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确立了两个制度:1、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即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意:这两项制度是社会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更是商业活动能蓬勃发展至今的主要制度动力。否定了它们,社会可能要退后300多年,我们现在拥有的一切可称之为现代化的财产或服务,都或将不存在。

  所以,若公司已经注销,其原股东仍负有完税义务,就等于: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公司主体消亡多年,税收债务股东必须永远负担。这样的话,就是突破了《公司法》确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原则。无论税法多特别,这样的一个部门法的施行,不能以牺牲公司法确定的基础性原则为代价。

  (二)追究股东补税责任不合情也不合理

  退一万步讲,税务机关可以查,且查清了。比如已注销的某公司偷税,要补缴税款1000万,加收滞纳金500万元,处罚款500万元,合计2000万元。但请注意这里是公司偷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的主体理应是该公司。现在要求其股东承担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责任。若股东只管投资,不管经营,仅仅是董事、总经理、甚至财务总监为多拿奖金,故意做两套账,少缴税款。试问,你要求股东这2000万元,合理吗?如果有50个股东(上市公司股东更多,数千上万且随时变动),你要求哪些股东承担这2000万元?假设,若是两个股东,他们心一横,直接决定去坐牢。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最多7年有期徒刑。出狱后你还追着他们要这2000万元?

  三、不能查的危害及变通

  (一)不检查=变相纵容借注销偷逃税款

  不用讳言,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等就税务登记注销、发票缴销、所得税清算等都有规定。但仍有不少企业隐瞒应缴税的事实,借注销之际,“金蝉脱壳”、大量偷逃税款。若不对此行为进行打击,就会纵容其不遵守税法规定,少缴税、不缴税。对其他遵守税法的纳税人也不公平。税法遵从度将大大降低。

  (二)变通方法:借协助公安机关确定偷税金额,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换言之,若在刑事侦查前,偷税企业已经注销,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被追究。此时,公安机关需要对偷税金额进行确定,税务机关就可以协助其查清偷税事实。包括利用不得已的核定税款方式金额确定。

  根据司法实践,若能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对逃税罪可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此时,若被注销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甚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应可以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注意:我这里用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没有用所谓的股东。因为股东可能没指使,甚至不知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

  1、一味地要求股东承担已注销公司的补缴税款责任,有违公司法得以建立的基础原则要求。在实务中,即使实施,也可能不合理,也很可能根本就实现不了。

  2、通过协助公安机关查清偷税事实,用于追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逃税责任,也许可将国家税款滞纳金利益损失尽可能挽回。当然,这面临公安机关是否接收逃税罪报案及行政处理前置程序限制等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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