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了推进安徽省税务系统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简化申请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流程、材料等方面的事项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流程及文书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超过十万元),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核对无误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转报,并对代办转报事项进行台账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统一文书送达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存在实际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申请人也可以书面要求,由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邮寄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提供24小时预约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24小时网上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应当与申请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还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作出相应更新。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官方网站进行查看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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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的具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将2019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公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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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一改两为”,积极创建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奋力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全省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对安徽省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政策落实“快准稳”,稳定市场主体税费预期

1.简化税费优惠享受,推进征纳互动平台、大企业直连平台、网格化税费服务平台数据交互共享,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2.推行“税美江淮”绿色税费服务直通车,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分级建立重点企业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了解企业诉求,开展绿色税费政策宣传、辅导,主动为企业解决税收、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

3.扩大容缺办理范围,新增8项业务的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取消8项业务的部分报送资料,将6项业务的部分报送资料改为留存备查。新增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

4.统一、简并印花税纳税期限,按次改按季,无税不申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5.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费)范围,51696元以下小额退税(费)受理即办。

6.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上线、应用个人所得税 APP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

7.创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辅导;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协同共治机制,提供个性化政策辅导;优化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管理方式,申报无异常自动启动退税流程。

8.将全省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 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按规定保持在3个工作日以内。

9.探索实行大企业事先裁定制度,推进国际税收预约定价安排。

(二)税费办理“智能帮”,改善市场主体网办体验

10.整合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资源,推行“远程问办”服务,实现“问办一体”。

11.持续优化拓展电子税务局、 皖税通 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功能,梳理分析进厅业务,解决制约网办的“瓶颈”问题,拓宽网办、掌办业务范围,加强宣传引导和辅导辅助,进一步提高税费业务网办率。

12.在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等11税合并申报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多税合一” 申报的税费种数量,整合优化申报系统,简化操作流程, 开发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功能,实现一个模块,一张报表,一键申报,大幅减轻税费申报缴纳负担。

13.扩展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自动预填税源信息功能,经纳税人确认后完成申报。

14.做好代征税款明细申报、电子缴税、完税证明开具等工作,实现代征税款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

15.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16.推广税企直连服务,实现大企业自动获取涉税数据、自动查询发票信息,一键完成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逐步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业务纳入直连范围。

(三)关联事项“一次办”,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17.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18.优化车船税缴纳信息全国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加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运维保障,编制操作指南,开展保险机构操作人员业务培训,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19.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对持有纳税信用绿卡或纳税信用等级为 A、 B级的企业,对外转让不动产时,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20.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21.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入口,推动实现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

22.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做好我省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的归集工作,积极共享应用其他地区数据信息。 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向省直有关部门共享欠税公告、非正常户等信息。

23.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省迁移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办结,纳税人相关资质权益予以承继延续。

(四)监管执法“规范办”, 实现市场主体无事不扰

24.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反避税管理、欠税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6个业务领域,推行说服教育、约谈警示、风险提醒、 自查辅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25.深入落实优化税务执法“1331”制度体系,将说理式执法、“首违不罚”、税务争议前置处理、税收法治员制度等落地落细,让税务执法更精确、更有温度。

26.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让税务执法更公开、更透明、更规范。

27.拓展欠税(费)提醒服务, 对于当期未及时缴纳税(费)款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税企直联平台将欠税(费)情况及欠税(费)有可能影响纳税人正常的办税权益情况告知纳税人。

28.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鼓励纳税人在汇缴时利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自主开展智能审核;在汇缴期间开展企业所得税风险扫描, 降低汇缴申报涉税风险。

29.拓展事前风险提醒业务范围,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时,系统自动进行扫描,即刻给出相应的风险提醒,引导纳税人自行修正。

30.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让税务执法更公平、更公正。

31.拓展“五步”工作法,对高收入群体等纳税人,检查中逐次开展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检查、公开曝光,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诚信纳税。

32.推进稽查罚款延(分)期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延(分)期缴纳罚款;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稽查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探索采取提醒或约谈方式,引导其制定清欠计划,督促其及时缴纳欠税。对能按承诺时间节点缴纳欠税的,可以暂不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征纳关系“亲清联”,解决市场主体急难愁盼

33.推进税费网格化服务全覆盖,全省161696余名税务人员与全省网格化社区建立对应的包保服务关系,精准宣贯最新税费政策,提供业务咨询,对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有求必应,成为征纳双方可靠的沟通渠道。 紧密对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一步推动自然人社保缴费服务网格下沉。开展“新春走万企”意见大征集活动。

34.广泛征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账协会等意见建议,打造税费服务“同盟军”。

35.开展纳税人需求分析,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原因, 完善“一类问题”解决机制。

36.健全税费诉求、业务办理回访制度,提升为企服务工作质效,完善闭环管理机制,严查快处服务投诉,实行涉税诉求“一口收办”。

37.广泛征集各类市场主体产业链供应链断链、短链等困难,深入了解困难企业诉求,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联系协调,为困难企业补链、强链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38.在税务稽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大企业风险应对、纳税评估等重点执法领域,实行“四个一”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签订一份《廉政承诺书》,随案发放一份廉政监督告知单,重大案件(项目)指定一名随案监督员,对已结案件、高风险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开展一次廉政回访或复核。

39.对风险应对、税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任性任意执法,违反“十做到” “十严禁”相关规定,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纳税人满意度的,按规定追究问责。

40.严格监督执纪,坚决整治吃拿卡要、慵懒散漫,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纳税人缴费人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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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2023〕1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业、零售、仓储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通知》所述六大行业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具体为: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两类;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邮政业八类;旅游业包括旅游会展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四类;零售业一类;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其他仓储业六类。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时确定的行业类别,属于六大行业之一的,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二、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便捷享受政策,对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办理免税。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上述免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税源应税明细维护界面减免税信息栏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16968011607、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0010011607),即可办理免税。

三、纳税人既符合《通知》明确的免税政策又符合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的,因本政策执行期限只有六个月,为简化操作,纳税人无需维护税源信息,直接享受其他免税政策即可。

四、纳税人既符合《通知》明确的免税政策又符合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政策的,《通知》政策执行到期后,将税源的减免税信息维护为其他减税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即可继续享受减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中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六、《通知》所述免税的税款,为属期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免税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税,办理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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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对安徽省印花税申报期限作出调整。具体内容为:

一、对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其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11个合同税目印花税以及股权转让书据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2类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统一改为按季征收。上述纳税人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仅需对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进行申报纳税;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经确认后系统自动按零申报处理。

二、上述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印花税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季申报缴纳。

三、上述纳税人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年申报缴纳。

四、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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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3月15日,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 2023〕 245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 2022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 2023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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