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如下:

1、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式是: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12

3、问: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定率和定额征税方式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问: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尤其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机关一般采取简便的征收办法,年度终了后也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对这类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6、问: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7、问: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扶持的政策,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减免税,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减免税主体权利消失。按照《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这样,就可以享受了。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8、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报送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已经有这数据,可以不再重复申报。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进行备案的资料,仅报送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即可。

9、问: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部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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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5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说明。

  《公告》指出,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同时,《公告》还明确,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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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一改两为”,积极创建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奋力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全省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对安徽省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政策落实“快准稳”,稳定市场主体税费预期

1.简化税费优惠享受,推进征纳互动平台、大企业直连平台、网格化税费服务平台数据交互共享,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2.推行“税美江淮”绿色税费服务直通车,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分级建立重点企业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了解企业诉求,开展绿色税费政策宣传、辅导,主动为企业解决税收、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

3.扩大容缺办理范围,新增8项业务的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取消8项业务的部分报送资料,将6项业务的部分报送资料改为留存备查。新增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

4.统一、简并印花税纳税期限,按次改按季,无税不申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5.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费)范围,51696元以下小额退税(费)受理即办。

6.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上线、应用个人所得税 APP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

7.创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辅导;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协同共治机制,提供个性化政策辅导;优化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管理方式,申报无异常自动启动退税流程。

8.将全省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 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按规定保持在3个工作日以内。

9.探索实行大企业事先裁定制度,推进国际税收预约定价安排。

(二)税费办理“智能帮”,改善市场主体网办体验

10.整合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资源,推行“远程问办”服务,实现“问办一体”。

11.持续优化拓展电子税务局、 皖税通 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功能,梳理分析进厅业务,解决制约网办的“瓶颈”问题,拓宽网办、掌办业务范围,加强宣传引导和辅导辅助,进一步提高税费业务网办率。

12.在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等11税合并申报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多税合一” 申报的税费种数量,整合优化申报系统,简化操作流程, 开发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功能,实现一个模块,一张报表,一键申报,大幅减轻税费申报缴纳负担。

13.扩展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自动预填税源信息功能,经纳税人确认后完成申报。

14.做好代征税款明细申报、电子缴税、完税证明开具等工作,实现代征税款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

15.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16.推广税企直连服务,实现大企业自动获取涉税数据、自动查询发票信息,一键完成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逐步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业务纳入直连范围。

(三)关联事项“一次办”,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17.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18.优化车船税缴纳信息全国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加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运维保障,编制操作指南,开展保险机构操作人员业务培训,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19.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对持有纳税信用绿卡或纳税信用等级为 A、 B级的企业,对外转让不动产时,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20.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21.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入口,推动实现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

22.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做好我省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的归集工作,积极共享应用其他地区数据信息。 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向省直有关部门共享欠税公告、非正常户等信息。

23.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省迁移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办结,纳税人相关资质权益予以承继延续。

(四)监管执法“规范办”, 实现市场主体无事不扰

24.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反避税管理、欠税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6个业务领域,推行说服教育、约谈警示、风险提醒、 自查辅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25.深入落实优化税务执法“1331”制度体系,将说理式执法、“首违不罚”、税务争议前置处理、税收法治员制度等落地落细,让税务执法更精确、更有温度。

26.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让税务执法更公开、更透明、更规范。

27.拓展欠税(费)提醒服务, 对于当期未及时缴纳税(费)款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税企直联平台将欠税(费)情况及欠税(费)有可能影响纳税人正常的办税权益情况告知纳税人。

28.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鼓励纳税人在汇缴时利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自主开展智能审核;在汇缴期间开展企业所得税风险扫描, 降低汇缴申报涉税风险。

29.拓展事前风险提醒业务范围,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时,系统自动进行扫描,即刻给出相应的风险提醒,引导纳税人自行修正。

30.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让税务执法更公平、更公正。

31.拓展“五步”工作法,对高收入群体等纳税人,检查中逐次开展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检查、公开曝光,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诚信纳税。

32.推进稽查罚款延(分)期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延(分)期缴纳罚款;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稽查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探索采取提醒或约谈方式,引导其制定清欠计划,督促其及时缴纳欠税。对能按承诺时间节点缴纳欠税的,可以暂不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征纳关系“亲清联”,解决市场主体急难愁盼

33.推进税费网格化服务全覆盖,全省161696余名税务人员与全省网格化社区建立对应的包保服务关系,精准宣贯最新税费政策,提供业务咨询,对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有求必应,成为征纳双方可靠的沟通渠道。 紧密对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一步推动自然人社保缴费服务网格下沉。开展“新春走万企”意见大征集活动。

34.广泛征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账协会等意见建议,打造税费服务“同盟军”。

35.开展纳税人需求分析,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原因, 完善“一类问题”解决机制。

36.健全税费诉求、业务办理回访制度,提升为企服务工作质效,完善闭环管理机制,严查快处服务投诉,实行涉税诉求“一口收办”。

37.广泛征集各类市场主体产业链供应链断链、短链等困难,深入了解困难企业诉求,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联系协调,为困难企业补链、强链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38.在税务稽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大企业风险应对、纳税评估等重点执法领域,实行“四个一”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签订一份《廉政承诺书》,随案发放一份廉政监督告知单,重大案件(项目)指定一名随案监督员,对已结案件、高风险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开展一次廉政回访或复核。

39.对风险应对、税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任性任意执法,违反“十做到” “十严禁”相关规定,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纳税人满意度的,按规定追究问责。

40.严格监督执纪,坚决整治吃拿卡要、慵懒散漫,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纳税人缴费人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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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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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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