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一、公司换地址算不算违约

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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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02年,某百货商店以优惠价格兼并了行将破产的一家食品公司。在 《职工安置协议》上,双方约定:商店全面接受、安置食品公司的员工,并将其与商店职工同等对待,配送股金10000元,以替换员工应得的 经济补偿金 。

其后的几年,这几十名原食品公司的职工不但每年依据上述协议领取1000元左右的红利,而且一直参与了该商店董事会的选举、重大事项的表决等管理活动。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这部分职工一直没有进行股东登记,也没有办理有关出资手续。只是在后来的增资中,将股权登记在了商店董事长的名下。

后来董事长意外身亡,商场内部随之上演了一场空前的股权争夺战。在这场拉锯战中,商店单方出示 《职工安置补充协议》,主张这几十名职工的股权不能转让;如果转让,商店将无偿收回。对此,职工并不认可。于是一纸诉状将商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职工安置补充协议》无效,依法确认这些职工的股东地位,以及其享有的商店股权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商店向职工配送的 “股金”,仅是这些职工在职期间对该部分 “股权”享有的部分收益权和表决权,仅是商店承诺给予该部分职工福利性的待遇,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完整股权。且在其离退休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解除合同 而离岗或离开时自动无条件地无偿收回,自离岗或者离开之日起不再享有任何性质的权利。因此,该部分职工获得的是基于协议约定而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并没有取得因出资实际所享有并应该享有的股东权利。

专家看法:北京奕明 律师事务所 律师涂志阐明了这样的观点:根据约定,商店在取得破产财产所支付的对价里包括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并未由商店向职工实际支付,而是直接转为职工对商店的出资。《职工安置协议》实际履行后,也就意味着这几十名职工对商店实际出资到位。涂志认为,安置协议中显示 “为每名员工配送股金10000元”,事实上不是配送,而是这些员工基于实际出资取得的股权。如果说是带有福利性质的配送,性质上属于 股权激励 ,公司为此首先要回购部分股权,再将收购的股权单方面配送给员工。

而在本案中,商店实际上取得了相关的财产权利,其中包括食品公司员工所丧失的经济补偿金,而这部分股权也恰恰弥补了商店欠缴的部分资本。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商店股东会对该部分职工出资的行为却持否定态度,决议欠缴出资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并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这种 “虚资”面临合法性考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给出的意见是: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股东欠缴的出资,会直接导致公司资本虚假,此举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决议是无效的。同时,该决议否认了食品公司在职职工实际出资的事实,剥夺了他们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严重侵害了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本案,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商店当初兼并过程中的配股行为,在公司内部事实上形成了 “显名股东”和 “隐名股东”,而这些 “变通”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权利归属的模糊和争议。而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企业兼并改制中都有存在。

“虽然兼并程序不规范,但不能因此就轻易抹杀职工出资的事实。而商店股东会为争夺公司的经营权而集体违法,才是本案职工股权争议产生的根源所在。”涂志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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