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3-03-14 15:54:22

23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抵扣附加扣除于12月1日起开始确认,这个是什么?根据政策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12月进行确认,才能在下一个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税前扣除。当然,如果没有及时确认,到了次年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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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抵扣附加扣除于12月1日起开始确认,这个是什么?

根据政策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12月进行确认,才能在下一个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税前扣除。当然,如果没有及时确认,到了次年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可以扣除。

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即: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最上方“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 ——点击“去确认”进入功能界面。

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

法律主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个税专项扣除更新时间

2022年12月5日。

根据个人所得税首页更新信息显示,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12月1日正式开始确认,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2023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意思

202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共有7项,分别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以及今年3月新纳入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项目。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2022年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按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上,既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若监护人不是父母,也可以按这一政策规定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APP消息,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开始确认。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理。

纳税人在确认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时,如果扣除内容与上一年度没有变化,可选择“一键带入”功能快速办理,如果扣除内容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填报。

此外,今年个税办理还增加了“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纳税人可在“我要办税”栏目中单独填报。纳税人可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完成信息确认后导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可在个税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阶段进行税前扣除。

2023年专项扣除申报时间

法律分析: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纳税人每年都要提交一次,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需于每年的12月进行确认。2021的个税专项扣除,2020年12月即春察可进行申报。往年已经提交过专项扣除信息,信息无误的情况可以不用确认,自动延长至2021年。如有变化,可通过扣缴义务人或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时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陪森铅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芦好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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