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吗
有限责任
公司清算组一般由股东组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通常由股东组成。这是因为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较为了解,由其组成清算组便于开展清算工作,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以保障
公司清算程序依法有序推进,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除股东外,可能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二、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所需材料通常如下:
首先是股权代持协议,此协议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于股权代持的具体权利义务,是证明双方存在代持关系的关键书面证据。
其次为出资证明材料,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用以证实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向公司投入了相应资金。
再者是公司内部文件,像股东会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等。若其中有关于隐名股东实际参与
公司经营决策、行使
股东权利的记载,对认定资格有重要作用。
另外,其他股东的确认材料也较为重要,若其他股东知晓并认可隐名股东的身份,其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可作为辅助证据。
还有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例如参与公司分红、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材料,能进一步表明其股东地位的事实。
这些材料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以便更有力地认定隐名股东资格。具体情况因案件而异,需依实际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三、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负责有法律时限吗
一般情况下,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公司行为仍可能在一定范围内负责,不存在特定统一的“法律时限”概念,需区分不同情形:
其一,出资责任方面。若原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形,即便转让股权,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仍负有补足出资等责任,此责任不因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这是基于资本充实原则,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其二,信息披露责任。如果原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隐瞒公司重要信息、欺诈等行为,受让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其三,公司债务责任。对于转让前公司已存在的债务,正常情况下由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但当原股东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原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原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对公司负责及负责期限,取决于具体行为性质、法律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
以上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吗的相关回答,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