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破产管理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吗
在某些特别情形下,
破产管理人具备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权力。
所谓执行异议,指的是对执行机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标的物所提出的异议。
在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后,倘若某项执行措施可能对破产企业资产的评估与划分或者损害所有债权人公平分配权益产生潜在影响,那么破产管理人就有责任以破产企业代表的身份向法院呈递执行异议书。
必须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全面收集证据并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款,以此来论证某个具体的执行措施有所缺陷或是不妥当。
同时,该执行异议的提出亦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时间限制、申请方式以及申请流程。
举例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并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综上所述,使用破产管理人提起执行异议这一法律工具,有助于保障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捍卫。
二、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方式是否必须书面
破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并非必然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然而清算组应从确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债权人发出函件通知,并在六十天的期限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这一事项。
债权人则需在自接收到函件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或者在从未收到函件通知的情况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之内,向清算组申报相关债权。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破产管理人撤销合同的时效是多久
破产管理人撤销合同的时效时长是多久关于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其法定诉讼时效为期一年。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知或应见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必须通过行使撤销权,解除已订立的合同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此类合同撤销权的问题,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是适用除斥期间制度。
具体而言,自可撤销合同订立之日起,若在五年内未曾行使过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我们探究破产管理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吗这个问题时,要明确这背后有着诸多相关联的要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提起执行异议往往是为了维护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还涉及到如何证明执行行为损害了破产企业的权益,以及异议提起的时效性等关键问题。如果您是破产企业相关方,或者正在处理与破产管理、执行异议相关的事务,对这些细节存在疑问,例如如何搜集证据支持异议、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感到困惑的话,那就不要迟疑,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