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公司的出资形式是有很多种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如股权。
这里重点讲解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话,是需要交所得税的。
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就是,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并不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形式。
如果有股东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那么就可以把知识产权的出资作为股东的内部约定,以股东之间内部约定的方式来出现,而在工商登记中仍然以货币出资的方式体现这部分资产。
因为公司注册实行的是认缴制,只要不把注册资本搞得过高,那么以认缴的方式来解决出资问题就可以了。
执行抽逃出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