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的
董事会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的法律特征如下:董事会是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及业务活动的指挥和管理,负责并报告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定。我国法律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3-13人。《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二)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三)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四)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以外,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
3、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
4、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