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变更如何办理?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17 13:06:27

公司股东变更流程如下: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工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法

公司股东变更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工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给申请人发放《登记决定通知书》;

3、申请人凭借《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换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4、完成变更登记并备案。

公司股东变更所需材料如下: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执照正副本;

5、全体新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7、其他需要的材料。

公司股东的义务如下:

1、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5、其他应该遵守的义务。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如下:

1、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股东会议;

3、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程序

有限公司是一种人合性很强的公司,如果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股东因为特殊原因发生了变更,此时除了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还要经过相应了股东变更程序,这样才能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那么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程序是什么?所需要的材料又有哪些?

一、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上述第4、5项资料。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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