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分别是什么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5-17 12:32:46

公司分立程序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

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法律程序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了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本文讲述登记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应该提交的法律文件。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公司合并和分立须提交的文件

四、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合并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十二)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十三)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四)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章程等决议事项。

(十五)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四)合并协议。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分立后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八)验资报告。

(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八、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原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十一)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十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三)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十四)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九、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和解散的决议。

(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五)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本操作意见主要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事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号令修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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