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条件如下:(1)增加净资产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追溯重述后为负
退市条件如下:(1)增加净资产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进行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项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的,应当终止上市。(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追溯后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否定或者无法表达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增加市场交易指标,仅在本所发行A股票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20个交易日的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五)扩大适用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上市公司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标准而暂停上市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退市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此外还有强制退市,具体请参考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法律依据:《证券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五条
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